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5697151
大小:106.47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1-16
《最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最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 (年1月25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传统医药学充分发挥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以下简称“苗侗医药”)资源优势促进苗侗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苗侗医药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苗侗医药是指苗侗医医疗和苗侗药包括:
2、 (一)医药医疗知识; (二)医疗技能、技法、器材以及用具; (三)单方、验方、秘方; (四)药材的炮制以及药物制剂制作技术; (五)药材及其栽培技术等 第四条发展苗侗医药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苗侗医药资源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苗侗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苗侗医药现代化、国际化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苗侗医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苗侗医药发展事业的投入 第六条州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的苗侗医药发展管理工作 县
3、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苗侗医药发展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苗侗医药发展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苗侗医药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传播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以及向国家捐献苗侗医药珍贵文献、特效治疗方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与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苗侗医药发展状况,将苗侗医医疗机构纳入卫生区域规划统筹布局苗侗医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建立苗医医院、侗医医院或者康复、保健医疗机构 苗族、侗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应当建立苗医医院或者
4、侗医医院以及科研机构 苗族、侗族聚居区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苗侗医疗专科建设 鼓励社区、乡镇以及村级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苗侗医药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苗侗医药发掘、整理、总结、提高的工作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苗侗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苗侗医药基本医疗、教学、科研、科普工作以及苗侗医药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贷款贴息补助的方式支持苗侗医药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苗侗医药企业给予贷款扶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苗侗医药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苗侗医药传统资源管理制定传统医药知识、技
5、术、药材资源的保护、获取、交换、转让、科技合作以及利益分配等管理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苗侗医药资源以及从事苗侗医药人员普查、登记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对具有资源优势、安全、疗效确切的苗侗药进行开发利用;推动苗侗医药科研基地、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地以及创新药品产业链建设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苗侗医药中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其报销比例按照中医药报销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医疗机构研究、开发和应用安全有效的苗侗医方法和技术开展疾病的预防与控制 第十六条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定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当平等对待苗侗医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苗侗医医疗纠纷案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组成员中苗侗医药和中医药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乱采、滥挖、滥猎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苗侗医药的野生药材资源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苗侗医药常识纳入健康教育和科普教育工作 每年10月22日为苗侗医药宣传日 第三章从业与管理
7、 第二十条开办苗侗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卫生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合并、撤销人民政府开办的苗侗医医疗机构以及改变其性质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苗侗医药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通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事和社会保障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