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缴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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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缴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缴费,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缴费,是指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费用。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二章缴费与注册第五条学校严格按

2、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协同完成。第六条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财务部门缴费。第七条 学生持财务部门开具的缴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和学籍登记。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本规定所称注册,是指学校为学生登记学籍,确认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行为。只有注册的学生才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和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第八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生未能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视

3、为自动放弃学籍。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在册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第三章 暂缓缴费第九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暂缓缴费。暂缓缴费期限不超过当学年的5月30日。申请暂缓缴纳的费用仅限于学费和住宿费。第十条 办理暂缓缴费的程序:1.每学年开学后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缴费申请,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学生暂缓缴费申请表》,说明暂缓缴费的原因,承诺暂缓缴费的金额、期限。二级学院党总支与家长沟通、了解,审查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工作处在接收申请后一周内给予批复

4、。申请表一式三份,二级学院、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各存一份。2.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工作处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暂缓缴费的学生,并在开学后一月内把本二级学院《学生暂缓缴费汇总表》报学生工作处。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申请暂缓缴费的比例原则不得超过学生人数的5%(不含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数),缓交金额原则不得超过应交学费和住宿费的50%,超过比例的须报学校领导研究批准。第十二条 在暂缓缴费期间,对于采取欺骗手段拖延缴费的行为,一经查明,学校将取消学生的暂缓缴费资格,追缴欠费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理。第十三条 毕业

5、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办理暂缓缴费。第四章欠费处理、退费及学费减免第十四条申请获准暂缓缴费的学生应在期限内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筹措学习费用。未获准暂缓缴费而不缴费或暂缓缴费期满仍未缴费的,视作故意欠费。第十五条 对于故意欠费的学生,二级学院须在一周内向欠费学生及其家长下达催款通知书,并敦促欠费学生及时缴费。故意欠费的学生不享有本规定第七条相应的权利之外,无评先评优,申请获得奖、助学金资格。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每月应向二级学院提供学生欠费清单,二级学院每月汇总、清理故意欠费名单,交学生工作处和财务

6、处。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以下情况办理退费:(一)学生在校提前结业、因病休学、退学或中途死亡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代收费按实际支付结算。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二)学生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三)私自离校、被学校开除学籍、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等情形的学生,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第十八条确因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少数民

7、族学生等可申请减免学费,具体程序:持家庭所在地政府证明→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党总支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领导审批。第十九条学校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助学岗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第五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二十条财务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学校教育收费许可证的申办、年检、变更、公示等管理工作;(二)负责收集、汇总、处理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及各二级学院提供的收费所需的学生信息;(三)负责按规定收取学生应缴各项费用;(四)负责及时将学生欠费等信息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第二

8、十一条教务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有关规定,组织各教学单位,按财务处提供的已缴费学生名单进行学籍注册工作;(二)对毕业班欠费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三)每学期末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保证财务处对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四)每年招生完毕后按要求向财务处及时提供新生准考证号、姓名、专业类别等缴费所需的学生资料;(五)严格审批学生休、退、转、复学申请。第二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办理学生学费减免、缓缴、助学贷款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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