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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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2、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韩山师范学院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3、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4、;(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并附所在街道、乡 (镇)或原单位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请假期限从规定报到截止日期算起,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报到或请假后逾期报到的

5、,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包括在三个月之后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

6、生的待遇,并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当年新生相应专业及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凭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未经注册不享受在籍学生的相关权利。学生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应当在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交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书信请假时间以邮戳为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者请假后逾期超过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

7、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第十一条 院系应于开学后第二周内将学生注册情况汇总报教务处备案。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以学年制为主。标准学制专科生为3年,本科生为4年。对于学生因各种原因,在标准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在未达到退学处理的情况下,允许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但应于当年9月30日以前办理完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第三节 

8、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一般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期总成绩一般为整数分。考查课程(包括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考核成绩按下列对应关系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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