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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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长师院发 〔2013〕1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合法利益,确保人才培养目标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 凡经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或身份证按指定日期及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录取

2、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报招生就业工作处、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

3、生体检标准者,报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录取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确认学籍。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及时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

4、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或暂缓缴费申请且获得批准后,可予注册。第六条 学生注册后,所修读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考核取得的成绩方能生效。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七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本科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专科(高职)学制为两年或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本科阶段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得超过四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

5、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本科学生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总学分要求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为160学分,理工类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为170学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为165学分。第十条 列入每学期学籍审查和毕业资格审查的学分是指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籍审查和处理详见本规定第九章)。第十一条 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第四章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6、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按照学校学生请销假制度执行,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致使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及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经学校批准出国(境),应如期返校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

7、考核纪律和学术道德规范。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学籍上给予休学一年的处理,经本人申请可作降级处理。凡组织作弊、请人代考、代人考试、累计作弊两次及以上、请人代写学位论文、代人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者,给予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毕业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采用何种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

8、格)或两级计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主要适用于讲座形式授课的课程、部分选修课程和相关实践环节等。考试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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