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之特殊待遇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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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纠纷之特殊待遇与违约责任案情介绍王先生原籍江苏,儿年前考入上海某大学读书,毕业时,王先生因本市某外商投资公司招聘人员而去应聘,经考核录用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该公司为王先生办理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王先生应为公司服务三年,如冇违约,王先生应当支付违约金二万元。半年后,当公司为王先生办妥人才引进户籍进沪的所有手续后,壬先生以工作不对口及对公司前景缺乏信心为曲,向公司提出辞职。对此,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王先生在服务期内辞职,如王先生坚持辞职,则要求王先生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王先生以自己依法辞职为由予以拒绝,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双

2、方理由王先生认为:辞职权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权利,公司不同意其辞职缺乏依据;双方虽然在合同中订有服务期协议,但服务期协议的内容与培训、分房等事项无关。因此,自己可以辞职,冇关服务期协议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成立,与此相关的违约金协议也相应不能成立。公司认为:单位为了引进王先生及办理有关手续尼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合同屮的服务期和违约金约定均与此有关,双方对服务期的有关权利义务是明确的;公司按约定办理了王先生进沪的所有手续并承担了相关费用,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王先生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出辞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一种违约行

3、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评析木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的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应否支付违约金。《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F1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项规定表明,劳动者只耍捉前三十H以书而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享冇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劳动法》又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该项规定又表明,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对当事人即产生履行约定义务的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依法享有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用人单位不同意王先生辞职缺乏依据;但是,在公司履行了办理王先生

4、人才引进手续并承担费用的义务后,王先生提出辞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期义务,构成了违约行为。因此,王先生可以辞职,但应承担违约责任。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其前提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做出约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以下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捉供了特殊待遇,可以约定劳动者履行一定的服务期;对

5、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行为,可以设定违约金方式。因此,该公司为王先生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承担办理过程中的费用,提供了不同于其他员工的待遇,应当屈于“特殊待遇”的范畴,双方Z间依法可以约定服务期,可以约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所以,王先生在服务期未满时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约定违约金。打工女十五年后起诉被驳回案由:现年40岁的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罗家院村农家女王英霞于1986年4月在武城县马庄乡砖瓦厂打工时,由于裤腿被搅拌机齿轮绞住,左腿被带进搅拌机致伤,当时被送往医院进行左腿截肢手术,并用钢钉固定。治愈后,1987年5月

6、28日,王英霞与原武城县马庄乡政府和武城县马庄乡砖瓦厂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补助2400元。该砖瓦厂为集体企业,现在已是承包经营,而马庄乡政府已被鲁权屯镇政府合并。2001年6月18日,王英霞在德州市屮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医鉴定,被鉴定为为四级伤残。2002年10月,王英霞向武城县法院起诉鲁权屯镇政府和马庄乡砖瓦厂,要求给付工伤待遇。法院判决:武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冋了王英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壬英霞承担。宣判后,王英霞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2400元钱是用于第二次手术的费用,不能以此认定

7、上诉人已放弃权利。双方达成的I■办议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已超过诉讼吋效也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中,上诉人的证人到庭证明上诉人曾于1997年麦收前为赔偿之事多次找过厂方。上诉人则提交了一份1997年4月7F1的山东省肢体伤残康复中心挂号证,称可以证明2400元是第二次截肢费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份挂号证并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上诉人再就十几年前的问题要求赔偿,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主张自己未超过诉讼时效,仅冇一位证人证明上

8、诉人1997年麦收前找过厂方,并不能证明十几年屮上诉人有诉讼吋效屮止、屮断的情况,故原审法院驳冋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据此,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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