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之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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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纠纷之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景徳镇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某请求事项:撤销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景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本案仲裁庭审时间为2008年5月23日,其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决书》也已载明,裁决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是,仲裁庭在裁决过程屮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但是,本案的仲裁庭

2、成员多达五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木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却只有三人在笔录上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3、仲裁庭成员同时担任书记员制作笔录,导致产牛口审口记口裁现彖,这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合议庭成员兼任书记员的性质完全相同,有违公止公平原则。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吋,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但是根据庭审笔录记载,庭审时仲裁庭既

3、未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组织双方互相辨认,更未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甚至没冇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5、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杳证屈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质证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叮见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过查证属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木案的仲裁裁决书却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的签名,所有仲裁员的名字都是

4、打印上去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上六点均可由《庭审笔录》和《仲裁裁决书》予以证明。综上所述,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景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景徳镇市屮级人民法院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此致景德镇市屮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景徳镇某公司二OO八年七月八日景德镇A公司劳动争议答辩书答辩人(被申请人):景德镇A公司代理人:沈英华,江西景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中请人):于某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依法进行答辩: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接管了B公司卜•屈物业公司不

5、符事实,答辩双方是2008年1月开始建立劳动关系答辩人是2008年1月份新设立的自然人投资的私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C公司之间是《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关系,与B公司Z间没冇任何法律承继关系。C公司确曾委托B公司管理过物业,但其与B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委托答辩人管理物业,是两次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Z间没有任何关联。可见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接管了B公司下屈物业公司不符事实,其诉称连续工龄8年更是无稽Z谈。事实上答辩人是2008年1刀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被答辩人曾经与B公司签订过7年劳动合同即使属实,与答辩人无关。

6、至于被答辩人所谓的工作地点和内容没冇改变,不能证明英与两个独立法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之间具冇延续性。工作地点和内容没变是因为B公司和答辩人都是出C公司提供办公场地,工作内容都是帮C公司管理物业。二、被答辩人的月平均工资是680元首先指出,被答辩人提交的“2008年4月份工资表”属实,但其中的“240元”是补发1—3月份工资,不是4月份的工资;被答辩人提供的另外一张“工资表”没有任何人签名或盖章,怀疑是其利用电脑变造,答辩人不予认可。因为答辩人提供的2008年1—10月份工资表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其屮4月份工资又与被答辩人提供的工资表相符,

7、是真实有效的,仲裁庭应当采信。依据答辩人提供的工资表计算,被答辩人的月平均工资为680元,不是被答辩人诉称的1220元。三、被答辩人隐瞒病情、擅自转院,未向答辩人提交相关证据,导致没有及时报销医药费,应当自负其责,无权要求医疗赔偿费首先,被答辩人应当证明自己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因为被答辩人外出上海是向单位请事假,冋來也没有及时反映说是口己生病,并且至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口己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如医疗费票据、病历、用药清单、转院证明、疾病证明书等证据材料,导致答辩人无法确定被答辩人是否生病及是否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用。被答辩人在此情况下提出申诉,于

8、情于理不合。因为答辩人未替被答辩人报销医疗费用,完全是由于答辩人自身过错造成的,被答辩人应当自负英责,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医疗赔偿费,仲裁庭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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