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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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增值税政策讲解2讲解内容一、增值税转型改革背景二、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措施三、增值税政策讲解四、对我市企业的影响分析五、企业应注意的事项3一、增值税转型改革背景(一)生产型增值税主要弊端1、三种类型;2、消费型弊(二)规范立法的需要1、试点造成全国不统一、不公平;2、15年来多次补充,造成法规不严肃;3、为立法做必要准备(三)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需要金融危机加快了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行的步伐4二、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措施一是强化学习培训,正确理解把握转型政策。二是加强政策调研,及时测算转型政策影响。(预计全市减少12亿元)三是加大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用好新政策。四是完善管理软

2、件,确保涉税事项顺利办理。五是建立反馈机制,做好政策跟踪问效工作。(市局确定了23家企业为重点联系点)此外,我局多次积极向上级机关汇报、反映,争取增值税转型改革尽早实施。5三、增值税政策讲解四个一:一转、一降、一升、一延长。“一转”,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一降”,就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升”,就是金属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3%恢复至17%;“一延长”,就是将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间由10日延长至15日。6下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顺序对相关增值税政策进行详细讲解:7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一条 在中

3、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本条政策含义基本没有改变,只是将“纳税义务人”及其简称“纳税人”统一为“纳税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表述一致,更加规范。8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

4、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本条没有改变。9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

5、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本条将个体经营者表述为个体工商户,基本含义没有变化。10原细

6、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

7、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本条政策含义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在用语表述上更加规范和严谨。关于用于销售

8、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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