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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法》电子教案讲授人王跃东电话:13214281558邮箱:WLS@DL.CN《证券法》的修订法律格言:历史只为那些能够运行的车辆发放通行证一、《证券法》修改情况及基本背景2005年11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一次会议通过证券法修正案。两大关键词规范发展三次审议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四个不相匹配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挥的作用不相匹配老《证券法》与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不相匹配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要求不相匹配老《证券法》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
2、金融环境的要求不相匹配五大焦点问题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二、现货交易三、融资融券四、国企炒股五、银行资金入市六大方面调整对象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投资者保护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度法律责任和诉讼机制一、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大力发展证券市场。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证券公司制度建设,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三、以投资者为本,多管齐下,构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四、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色,充分吸收国外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一、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
3、人员的修改内容(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1、首次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第10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2、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3、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第11条)(1)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2)保荐人的义务(3)保荐人的法律责任4、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1)删除“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
4、银行存款利率”;(3)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5)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6)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5、增加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新股和债券的限制,鼓励公司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6、建立预披露制度。(第21条)7、对发行失败进行了界定(第35条)8、增加了相关当事人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1)新增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发行证
5、券的法律责任。(第188条)(2)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第189条)。(3)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第194条)。(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1、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1)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2)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3)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从15%降至10%以上;(5)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50条)(二)调整证
6、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2、修改上市审核制度,将发行上市两个审核过程分离。(1)发行核准与上市交易审核分离;(2)授权交易所审核证券的上市、暂停交易以及终止上市;(3)股票、可转债的上市实行保荐制度。(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3、明确规定了证券上市复核制度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4、增加上市前公告的必备条款新法要求发行人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披露在上市前的公告文件中。(第54条)(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
7、核体制5、修改暂停上市条件(1)明确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决定股票暂停上市交易;(2)对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达到了可能误导投资者的程度;(3)增加了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6、修改终止上市条件(1)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将“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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