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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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变更第四节汽车保险业务的运行原则第五节汽车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学习目的】1.熟悉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2.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3.熟悉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熟悉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5.掌握汽车保险合同原则的含义与运用。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汽车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或当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

2、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1.一般特征(1)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取得需要花费一定代价。(2)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并且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3)是射悻合同射悻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它是指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确定的合同。(4)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充分商议合同的重要内容,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取与舍,即要么接受对方提出的合同内容,签订合同,要么拒绝。(5)汽车保险合同具有属人性保险汽车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汽车在不同的人手中,出险频率是不同的,

3、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看是否继续接受该人的投保请求。2.自身特征(1)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2)汽车保险合同是包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综合保险合同;(3)汽车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4)汽车保险合同确保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责任的追偿权。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一、汽车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投保人的义务(1)告之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1)告知的范围和方式。范围为重要事项;方式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2)违反告知义务的处理。《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4、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十六条(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

5、任。(3)申请批改的义务分为三种情况:1)保险车辆转让、转卖或赠送他人;2)变更用途;3)增加危险程度。《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4)出险的施救与通知义务《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

6、险人应该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思考题:此项规定的好处?(5)保险汽车的受损修复与检验义务《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6)安全防损义务《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7)其他义务1)

7、守法义务;2)遵守诚信义务;3)协助追偿义务;4)提交证明义务。(1)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保险人的义务(2)及时签单义务《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

8、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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