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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一、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为了保证保险合同关系正常发展,保险合同应做到内容具体、责任明确、文字准确。而在实践中,保险双方当事人会由于种种原因对合同基本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这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保险合同内容给予公正、合理、明确的说明。 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工作,既要考虑依据保险合同文本的原始记载情况,又要考虑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作出公平、合理的解释。通常保险合同的解释主要贯彻以下几个原则: (一)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
2、方法。它是指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文要用最通常的文字意义并结合上下文进行解释,不要超出、也不要缩小合同文字的含义。 文义解释原则要求被解释的合同文字本身应具有单一的且明确的含义。如果有关术语本来就只具有惟一的一种意思,或联系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种特定含义,那就必须按照它们的本意理解。当出现某些行业的专业用语时,应依据该术语所属专业部门的标准解释。 (二)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因使用的文字词语概念混乱、含糊其词,无法运用文义解释原则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来进行解释。一般要根据订立合同时的背景材料、客观情况、合同条款进行逻辑分析,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合同当
3、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 采用意图解释原则的前提是在保险合同的条款语义混乱、意思表示不清,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如果文字表达清楚,没有含糊不清之处,就必须按照字面解释,不得任意推测。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这是一种在国际上被广泛适用的解释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方只能作出“取”、“舍”的选择,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保险人事先已经拟定好的条款。有些专业性的术语一般人是不能够完全理解
4、的。为体现公平互利原则,避免保险人利用制定合同的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各国普遍使用这一原则来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解释保险合同内容时,就要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和尊重被保险人的理解,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因此,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此,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应尽量使用语言明确的表述,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方准确地说明合同的主要内容。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合同条款文义明确或意图清楚,语言文字没有产生歧义时,即使发生争议,也应当依据有效的
5、保险合同约定作出合理、公平的解释,不能滥用本原则。 (四)保险合同各类条款的优先顺序原则 1.明示条件优于默示条件的解释原则 它是指在不违背法律与公德的前提下,当明示与默示条件相抵触时,对合同解释以明示条件为准。所谓明示条件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条件。所谓默示条件是指合同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按照惯例应予以遵守的规则。 2.合同变更优于合同正文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订约之后,合同双方可以针对各种条件变化变更合同内容,采用批单、批注、附加条款等对原合同条文予以修正。合同变更优于合同正文的原则就是指对于合同的解释应以比较新的更正内容为准。 3.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6、通常为了满足投保人的需要,有时保险人要在统一印制的保险单上加批注,或以批单方式修改,甚至多次加贴条款或进行批注。无论以什么方式更改条款,如果前后条款内容有矛盾或互相抵触,后加的批注、条款应当优于原有的条款。保险合同更改后应写明批改日期。 如果由于未写明日期而使条款发生矛盾,手写的批注应当优于打印的批注,加贴的批注应当优于正文的批注。 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对于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分歧或纠纷,涉及关于保险责任的归属、赔款的计算等双方权益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些是由于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造成,有些则是由于违约引起。这时需要采取
7、合理的方式予以解决,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般有以下四种方法: 1.协商解决 在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首先应采用协商解决方法,即保险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脚踏实地的原则,在平等互利、合法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以消除纠纷。这种解决方式的好处在于气氛友好、缓和,既能解决争议,又可以节约费用,有利于保险合同的继续执行。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调解必须坚持遵循法律、政策与平等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