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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一、概述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全文一、概述1.意义2.内容1.意义2004年10月22日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处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的意义.(1)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2)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
2、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3)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4)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5)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2.内容《决定》全文分为五个组成部分(共25条),分别是:1.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共五条)2.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共六条)3.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共四条)4.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共五条)5.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共
3、五条)1.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2)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3)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4)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5)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1)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
4、,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2)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2)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5、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
6、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3)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
7、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3)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
8、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3)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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