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42006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2006年6月1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

CNAS-RL042006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2006年6月1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

ID:45025888

大小:105.75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07

CNAS-RL042006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2006年6月1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_第1页
CNAS-RL042006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2006年6月1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_第2页
CNAS-RL042006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2006年6月1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_第3页
CNAS-RL042006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2006年6月1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_第4页
CNAS-RL042006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2006年6月1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_第5页
资源描述:

《CNAS-RL042006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2006年6月1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CNAS—RL04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RulesforAcceptingApplicationfromOverseasLaboratoriesandInspection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CNAS-RL04:2006第1页共3页港澳台及国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相互承认协议(MRA)的成员,严格履行相互承认协议的要求,承认相互承认协议签

2、署方的认可结果及运作是等效的。1.2本规则规定了CNAS对境外申请人的受理政策,适用于CNAS对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受理工作。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2.1ILAC—P5:2004《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2.2APLAC—MR002《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2.3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4ILAC—G21:2002《

3、跨国认可—避免重复原则》2.5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2.6CNAS-R0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3.2申请人:正在寻求CNAS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3.3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4.受理政策2006年06月01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CNAS-RL04:200

4、6第2页共3页4.1CNAS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认可活动,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境内外申请人可向CNAS提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申请,CNAS将采用统一的认可准则对其进行认可。4.2港澳台及国外的申请人在以下或类似情况时可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a)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不能提供申请人要求的认可范围的认可;b)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实验室认可机构未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c)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没有实验室认可机构;d)申请人特定要求且不接受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互认协议签署方认可结果的等

5、效性原则;e)其他。4.2.1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实验室认可机构与CNAS未签署相互承认协议,不论是否获得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的认可,均按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要求进行。4.2.2若申请人已获所在国家或经济体实验室认可机构认可,同时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与CNAS签署了相互承认协议时,CNAS应通报申请人以下信息:a)询问申请人是否了解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b)建议申请人申请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的认可,这样将更具经济性;c)相互承认协议的有关特定要求;d)相互承认签署方承认对方

6、的认可结果,在运作上具有等效性。4.2.3若申请人基于其他原因,或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暂不具备相应认可能力,尚不能进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的,或有特殊要求仍坚持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时,CNAS秘书处将予以受理,适用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实验室认可机构。4.2.4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实验室认可机构未与CNAS签署相关范围的相互承认协议,经申请人申请,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派员参加评审组或进行联合评审。4.3受理条件境外申请人正式申请的受理条件与境内申请人相同。原则上要求所提交的申请

7、书、质2006年06月01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CNAS-RL04:2006第3页共3页量手册以及程序性文件应为中文或英文。5.费用境外申请人的认可费用按CNAS-RL03《认可收费管理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缴纳。6.附则6.1本规则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CNAS主任批准后实施。6.2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6.3本规则由CNAS负责解释。2006年06月01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