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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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NAS—RL04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OO八年六月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屮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相互承认协议(MRA)的成员,严格履行互认协议的要求,承认互认协议签署方的认叮结果及运作是等效的。1.2木规则规定了CNAS对境外境外申请人的受理政策,适用于CNAS对境外境外实验室、检查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受理工作。1.3只有满足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和

2、CNAS-RI01《检查机构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的境外申请人,CNAS才予受理认可。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屮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木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2.1ILAC—P5:2004《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2.2APLAC—MR002《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2.3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一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34ILAC—G21:2002《跨国认可一避免重复原则》2.45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2.56CNAS-RI0102《公正

3、性与保密规则》《检查机构认可规则》2.6CNAS-RL0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指南2J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认可:止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3.2申请人:正在寻求CNAS认可的机构。3.3获准认可机构:己获得CNAS认町资格的机构。4.受理政策4.1CNAS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认可活动,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境外境内外申请人可向CNAS提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申请,CNAS将采用统一的认可要求认可准则对其进行

4、认可。4.2港澳台及国外境外的中请人在以下或类似情况时可向CNAS提出认可中请:a)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不能提供申请人要求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范围的认可;b)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未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c)巾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没有和应的实验室认可机构;d)中请人客户特定要求,且该客户不接受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互认协议签署方认可结果的等效性原则;e)当申请人在不同国家或经济体设有分支机构时,申请人要求所有分支机构均获得CNAS认可;e)f)其他。4.32.1若中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在中请人中请的范围内未与CNAS签署相互承认协议,不论是否获得所在经济体认

5、可机构的认可,CNAS将按统一的要求对申请人实施认叮活动。经申请人同意,CNAS:若申请人所在经济体的实验室认可机构与CNAS未签署相互承认协议,不论是否获得所在经济体认可机构的认可,均按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要求进行。a)将中请人向CNAS提交认可中请的情况通告中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b)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作为观察员或评审员参加评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4.2.24.4.若巾请人已获所在经济体实验室认可机构认可,同时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在中请人中请的范围内与CNAS签署了相互承认协议时,CNAS应通报中请人以下信

6、息:a)询问申请人是否了解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b)建议申请人向所在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经济体认可机构的寻求认可,这样将更具经济性;c)通告中请人其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已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认可结果是等效的相互承认协议的有关特定要求。如若申请人坚持向CNAS申请认可,CNAS将按统一的要求对申请人实施认可活动,并经申请人同意:a)将巾请人向CNAS提交认可巾请的情况通告巾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b)可邀请中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作为观察员或评审员参加评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d)相互承认签署方承认对方的认可结果,在运作上具有等效性。4.2.3

7、若巾请人基于其他原因,或所在经济体认可机构暂不具备和应认可能力,尚不能进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的,或有特殊要求仍坚持向CNAS提出认可中请时,CNAS秘书处将予以受理,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所在经济体的实验室认可机构。4.2.4若申请人所在经济体实验室认可机构未与CNAS签署相关范围的互认协议,经申请人同意,可邀请申请人所在经济体认可机构派员参加评审组或进行联合评审。4.2.5CNAS应向和互承认协议签署前已获认可的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及时通报和互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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