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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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地利用档案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及《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省政府【2012】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收集工作。其他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收集,是指市、县级国家档案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接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以及采用收购、征购、交换、接受捐赠等方式

2、,征集散存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散失于境外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活动。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领导,为档案收集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将档案收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收集工作,依法查处档案收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一)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形成的档案;(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形成的档案;(四)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级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

3、的档案;(五)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六)民主党派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5(七)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八)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形成的档案,国家档案馆可以选择接收;(九)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者建设活动为主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由地方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十)经协商同意,集体、组织或者个人保存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地方)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前款规定单位设置的临时机构和下属单

4、位的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接收。国家有关部门驻秦单位的档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市级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由县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接收。第七条前条规定的单位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相关国家档案馆要按规定接收其尚未移交的档案。第八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接收档案外,市国家档案馆还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域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的档案,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接收范围。涉及民

5、生的婚姻、土地承包、移民、计生、公积金、医保、低保、诚信、工伤、房屋产权、土地证登记等专业档案也应列入接收范围。第九条5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各单位的档案应当向本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第十条档案列入市、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主动向市、县国家档案馆移交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第十一条对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各单位应当按档案保密要求进行整理和数字化,经本级国家档案馆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二条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各单位应当同时移交下列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本单位历史的相关设备

6、、工具和资料:(一)按本市统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输标准和数据格式制作的文件数据资料;(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的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机读目录、整理说明、全宗介绍、历史沿革、大事记、文件汇编、基础数据汇编和成果汇编等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三)与移交档案相关的报刊、年鉴、方志、回忆录和口述档案等资料;(四)管理和利用档案必需的专用设备。第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应当按下列期限向相关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一)列入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二)列入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移交;

7、(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时尚未移交的档案,自被撤销、解散或者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四)国有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时尚未移交的档案,自企业破产清算终结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5国有企业改制档案流向按相关规定执行;(五)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自重大活动或者重要事件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移交;(六)重要人物及名人题字题词、国家级荣誉实物档案、重要友好往来活动实物档案,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移交市级国家档案馆。提前或者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四条对

8、列入市、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但未到移交期限的档案,在下一年度5月底前按要求完成整理,并到相关国家档案馆进行登记,经相关国家档案馆验收合格后进行全文数字化处理,在9月底前向相关国家档案馆备份。第十五条市、县级国家档案馆对散存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散失于境外对国家、社会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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