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新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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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新修订)解读2016年5月9日‘新修订的《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修订后的《办法》,充分贯彻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5号文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4〕31号)(以下简称"渝委办发31号文件"1《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的精神,体现了我

2、市近几年档案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对规范我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收集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现就《办法》中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修订的背景、目的及意义2007年1月2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7日市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1)108号)明确继续施行,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2015年,为推动我市辖区内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资源建设工作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发展需要,继续发挥《办法》对全市档案资源建

3、设工作的有力指导作用,市档案局在充分调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是贯彻中办发15号文件和渝委办发31号文件对档案资源建设工作提出新目标的需要中办发15号文件和渝委办发3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强化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作好应收尽收工作,丰富档案资源,原《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档案资源建设工作的发展需要,应进行修订和完善。(二)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是落实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对档案收集工作提出新要求的需要2011年11月21H,国家

4、档案局颁布了《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将国有企业、民主党派等机构的档案纳入到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法定接收的范围,同时,对机关撤销、合并,国有企业破产、转制,事业单位撤销等情况下的档案接收工作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作为原《办法》制定依据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1986年2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同时废止。为此,应当根据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中的新要求和新规定,对原《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修订了原《办法》中与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要求不一

5、致的内容在原《办法》中,民主党派、国有企业等的档案属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协商接收的范围,但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将其纳入到法定接收范围中,这意味着民主党派和国有企业的档案将和其他机关单位档案一样,到期即向同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再进行协商或采取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接收的方式。这一变化体现在修订后的《办法》第五条第(六)和(八)项中。(二)增加了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中提出的原《办法》中没有的新内容1•修订后的《办法》第六条中,明确了乡镇(街道)机构档案的接收主体,贯彻了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第二条“乡镇

6、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相关规定。2•修订后的《办法》第七条中,明确了各部门档案馆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的接收主体,贯彻了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第四条“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的相关规定。3•修订后的《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对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等形成的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及知名人士和重要人物的档案的收集进行了规定,都是对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第三条“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

7、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条列入综合档条馆收集氾围。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条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的执行性条款。4•修订后的《办法》第十三条对机关撤销、合并,国有企业破产、转制,事业单位撤销等情况下的档案接收和移交进行了规定,是对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第六条“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的执行性条款。5•

8、修订后的《办法》第十六条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提出了要求,是对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第八条“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的执行性条款。(三)结合我市近几年档案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针对档案的移交范围、时间、文件材料等方面进行了修订。1•修订后的《办法》第八条中,增加了对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需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列入同级地方国家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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