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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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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内容第一“担保物权”简介;第二、对物权法第四篇“担保物权”各法条主要内容的提示;第三、〈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一、“担保物权”简介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
2、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的标的不同,可将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所谓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保证担保为基本形式,在性质上属于债的担保方式,即在债务人不能或没有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既包括法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又包括自然人、其他组织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所谓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均为物的担保。定金担保亦属特殊的物的
3、担保,即货币(或称为金钱)担保。依法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二是质权;三是留置权。二、对物权法第四篇“担保物权”各法条主要内容的提示;《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中对担保物权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篇共有4章,即第15章“一般规定”、第16章“抵押权”、第17章“质权”、第18章“留置权”。这四章的内容与《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不少地方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区别与不同。第四篇“担保物权”4章内容共有71条规定其中,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第16章“抵押权”有2节,分别为“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合计29条规定;第
4、17章“质权”也有2节,各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一共22条规定;第18章“留置权”有11条规定。下面分别提示法条的主要内容,便于大家对法条的理解。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第170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第171条是讲“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的规定;第172条是“担保合同”;第173条是“担保范围”;第174条是“担保物上的代位性”;第175条是“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第176条是“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第177条是“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第178条是关于“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的规定第16章“
5、抵押权”共有2节内容第1节“一般抵押权”有24条规定第2节“最高额抵押权”有5条规定第1节“一般抵押权”的第179条是关于“抵押权”的规定;第180条是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第181条是“浮动抵押”;第182条“建筑物抵押”;第183条是“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184条是“不得抵押的财产”;第185条是“抵押合同”;第186条是“禁止流押”;第187条是“不动产抵押”;第188条是“动产抵押”;第189条是“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第190条是“抵押权与租赁的关系”第191条是“抵押财产转让”;第192
6、条是“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担保”;第193条是“抵押财产毁损或价值减少”;第194条是“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及抵押权变更”;第195条是“抵押权的实现”;第196条是“抵押财产确定”;第197条是抵押物孳息;第198条是“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第199条是“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第200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第201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特别规定”;第202条是“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第2节“最高额抵押权”有5条,主要内容:第203条是“最
7、高额抵押的概念”;第204条是“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第205条是“协议变更”;第206条是“债权确定”;第207条是“最高额抵押适用依据”第17章“质权”也有两节内容第1节“动产质押”有15条规定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第1节“动产质押”的第208条是“动产抵押”规定;第209条是“不得出质的动产”规定;第210条是“质押合同”;第211条是“禁止流质”;第212条是“交付生效”;第213条是“质物的孳息”;第214条是“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限制”;第215条是“质权人的保管义务”;第216条是“质物保全”;第
8、217条是“转质”;第218条是“质权放弃”;第219条是“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第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第221条是“质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规定;第222条是“最高额质权”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第223条是“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第224条是“以票据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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