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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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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用法律第五讲物权变动山东商职学院基础部一、物权变动的种类1、物权的发生(取得)2、物权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1)混同(2)抛弃(3)其他山东商职学院基础部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法律行为(最重要)2、事实行为(先占、添附、取得时效、埋藏物的发现、继承、征收、法院判决)山东商职学院基础部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
2、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山东商职学院基础部三、物权变动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法、日、意)债权合意=物权变动2、物权形式主义(德、台)债权合意+物权合意=物权变动3、债权形式主义(瑞、奥、中)债权合意+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山东商职学院基础部四、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1、公示的意义物权的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向社会公众的表露方式,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及第三人得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
3、,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山东商职学院基础部2、物权的公示方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山东商职学院基础部3、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2)登记对抗主义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山东商职学院基础部
4、4、物权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山东商职学院基础部5、交付的种类(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山东商职学院基础部(3)占有改定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4)请求权让与(指示交付)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
5、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山东商职学院基础部6、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为其表征,则信赖此表征而有所作为者,纵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表征之人也不生任何影响,此原则称为公信原则。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山东商职学院基础部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6、,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山东商职学院基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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