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变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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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物权的变动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第二节物权变动的原则及其适用第三节物权变动的要素与相关制度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既包括所有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也包括他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就主体而言,物权的变动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支配关系发展变化。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2.因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二、物权变动的事由(1)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2)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3)因政府公法上的行为、法律规定等引起的物权变动.1.因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三、物权变动的内容(一

2、)物权的产生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不依存原物权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多数情况下都是原始取得。例如依先占而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因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等。原始取得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对无主物的原始取得,如生产、收取孳息、先占等;二是对有主物的原始取得,如没收、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三是对是否有主不明物的原始取得,如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分为转移取得和设定取得两种。转移取得是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的法律行为转

3、让给他人,例如房屋的出卖、财产的赠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设定取得是指所有权人与他人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他物权。设定取得仅能取得他物权,而所有权则不能设定取得。2.继受取得广义上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部分改变。物权主体的变更,实际上导致物权取得或消灭的结果,因此,物权变动中所指的变更,仅指狭义的变更,即物权内容及客体的变化,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不影响物权整体内容的物权的范围、期限等方面的变化,例如.抵押权担保范围的变化、土地

4、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的变化等。物权客体的变更,是物权客体在数量上的增减或价值上的改变例如物权客体因附合而增加等。(二)物权的变更物权的消灭,是指从原物权人的角度出发,其物权丧失,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不仅原物权人丧失了物权,而且他人也未取得物权,例如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等。相对消灭是指原物权人虽然丧失了对某物的物权,但相应地,其他人取得了该物的物权,例如通过买卖而使卖方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方取得所有权。(三)物权的消灭1.标的物灭失。一般情况下。物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2

5、.混同。物权上的混同是指两个以上的物权归属于同一主体,且一个物权的支配内容可以包含另一物权而无共同存在的必要。出现混同时原则上只保留一个物权,其他物权消灭。3.抛弃。是依物权人的意思,放弃对物的支配权,使物权消灭的单方行为。物权因抛弃而消灭。4.其他原因。物权还可因法定或约定期限届满、时效超过、撤销行为等原因而消灭。引起物权消灭的具体原因主要如下:在物权变动的各种事由中,最为普遍、重要的是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但法律行为须具备哪些具体要素才产生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理论和立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一、物权变动要素的立法模式1

6、.意思主义模式2.物权行为模式3.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结合模式第二节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一)意思主义模式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又称为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直接结果,物权的变动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成立,不以交付、登记为生效要件,不承认有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物权行为存在。此种立法模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转移。”《日本民法典》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与《法国民法典》基本相同的做法。物权行为模式又称为物权形式主义模式或抽象物权契约模式,以

7、《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这种模式的基本内容是: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确立债的关系的意思表示即债权契约以外,还必须存在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意即物权契约,物权的设定、转移,必须要有与债权行为分离的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他指出: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二)物权行为模式(三)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结合模式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结合模式又称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或折衷模式,这一模式以《奥地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代表。折衷主义模式

8、的基本内容是: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存在质权关系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等法定形式要件;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的意思实质上是合一的,不承认在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还有一个物权的合意;物权的变动仅须在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再加上登记或交付即可,不认为有另外的物权合意和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存在,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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