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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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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节建设用地物权的特殊变动建设用地物权的变动,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他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当这种权利的得丧变更通过法律规范加以固定化时,形成了建设用地的物权变动法律制度。建设用地的物权变动的核心: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产生和取得建设用地的物权变动方向:一般方向和特殊方向。建设用地物权的变动制度的内容: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创设取得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取得3、建设用地物权的特殊变动
2、方式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建设用地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是一种物权创设行为(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的垄断性(3)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主体的广泛性(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属要式法律行为(6)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有期限的出让(7)土地使用权出让不
3、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1)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2)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经批准(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方案须经政府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和方式(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域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只能在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一级城市行政区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范围根据《城市房
4、地产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和第8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在未经法定程序征为国有土地前不得出让。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建设项目范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可以由政府划拨外,其他的建设项目都采用出让的方式取得。(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新的《物权法》
5、规定第137条规定第2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价的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一)拟定方案和预报1、拟定出让方案市县政府的地政部门依据经政府批准的年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编制《土地使用规划》、《出让合同》(草案)。2、预报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地政部门向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
6、的地政部门预报,有批准权的地政部门接到预报表后应组织现场勘察,审核用地方案,指导正式报批准备工作。(二)正式批报1.正式报批程序市县地政部门根据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出让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草案)》报同级政府审核。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经上级地政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2.报批需送有关文件《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呈报表》;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图和规划设计;市县地政部门根据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出让地块的征地、拆
7、迁补偿安置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草案)》;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文件。(三)组织实施和发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地政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四)备案在建设土地正是批准后,市县地政部门要向上级地政部门填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备案表》,同时向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增报正式签订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副本和出让土地登记卡复印件。目的:使上级
8、政府及地政部门及时掌握土地出让的情况,以便加强宏观调控。五、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时间和风险(一)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时间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时间即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式成立的时间。1、研究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时间的意义(1)表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式从国有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新的独立的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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