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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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年以前,我国内外资企业实行的是不同的所得税制度。但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均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

2、资产的原价。  2008年以前,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问题,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即借款用于投资发生的利息费用在2003年之前实行资本化处理,需要计入投资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但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就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规定作了调整。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

3、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符合税法规定的借款利息费用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且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也不需要计入投资的计税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

4、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通过上述规定可知,投资借款费用不在资本化资产范围之内。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

5、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从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新税法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只是投资时的历史成本,没有包含投资借款利息费用的后续支出。三种特殊借款利息支出的帐务处理一、关联方利息支出规定---内容来自天尚行注册公司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按借款金额不超过与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以内计

6、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内容来自天尚行注册公司网二、企业向无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有合法凭证。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相关涉税问题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妥善处理相关涉税问题。

7、1.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其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按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借款利息的企业,并没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而企业在支付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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