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业务—关于民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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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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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把握(分类解读与本网质疑)企业向民间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以及如何扣除?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先后出台过十多个问题解答(问答汇总地址),现作内容分类总结如下:一、开具发票与否问: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必须要开具发票后才能扣除?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无论是向关联自然人支付利息,还是向独立自然人支付利息,有关利息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依据。否则将被调整。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2、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了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上述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二、实际支付与否问:企业因

3、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预提但未支付的利息费用,稽查将进行补税处理。三、基准利率与否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各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如何掌握?答:关键问题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不同理解。现实中,“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普遍适用的是基准利率。

4、实际操作中,如地方有规定,则按地方规定处理。如地方没有规定,应按基准利率处理。目前全国各省对该问题规定不一:(一)天津国地税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二)上海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三)大连国地税规定:如果该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就按照该金融机构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则按照基准利率扣除。(四)河南地税局规定:按照该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扣除。(五)浙江国地税规定:1.凡不高于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2.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

5、于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3.高于年利率12%而本企业当年度没有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实际取得的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低于12%的,按上述第1款处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实际操作中,上海市税务局“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很难把握,没有多少可操作性。“在基准利率内扣除”是基层税务机关的处理尺度。因此,建议大家使用基准利率,避免风险。四、关联方的特别要求(一)关联方的认定问: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会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答:《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

6、规定,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则意味着有关联关系: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税务稽查时,一般可以认定为“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因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利益就是有关联关系。企业举证没有关联关系也很困难。(二)扣除限额的规定问:我公司(非金融企业)由于资金周转有问题,2009年1月1日向母公司借入资金1000万元,年利率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5%,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持有我公司100%股份,我公

7、司2009年末权益资金总额为100万元。我公司2009年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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