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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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该文从分析职工持股会各种法律形式的沿革和利弊入手,总结了确定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提出了推进职工持股会制度建设的建议。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探讨我国(建筑业)企业推行职工持股从总体上说尚处于探索阶段,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不清的问题,成为在职工持股具体操作中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一、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沿革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对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规范,只是在地方或部委的政府规章中有一些规定。同一部门、同一地方在不同时期对职工持股会应当采取的法律形

2、式有着不同的理解,使这一问题走过了从无到有,再悬而不决的过程。 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委在1997年联合发布了的《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规定民政部门对外经贸试点企业的职工持股会颁发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作为职工持股会的法人资格证明,职工持股会社团法人的地位得以确立。1998年国家工商局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职工持股会”-5-或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由于职工持股会的营利目的与社

3、团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宗旨相违,2000年7月民政部门发布《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不再对企业内部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至此,职工持股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同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001月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

4、设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不必作专门的登记。”随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1年8月以《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明文废止了民社发(1997)28号文,将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重新界定为“职工持股会是企业内部持股职工的组织,负责管理企业内部职工股份,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利益。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同时还规定“外经贸试点企业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依托本企业工会法人,以工会法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

5、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 二、现有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分析 -5-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对职工持股会规定并不统一,有的将职工持股会规定为社团法人,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有的规定依托工会组建,并以工会法人的资格开展活动;有的地方在探索职工持股通过委托共同受托人进行的信托模式。这些规定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存在各种制度上的缺陷,迫切需要统一规范  。   1、设立社团法人模式     职工持股会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并经核准登记为社团法人,不依赖于既有组织。主要特征是:依照《社会团

6、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具备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职工持股会以筹措的全部资金为注册资金向公司投资,并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其出资比例享受出资人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        采用“社团法人”模式的持股会,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因限制股东人数而妨碍职工投资的问题,但与现行法律相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

7、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职工持股会是公司的股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不宜采用社团法人的形式是显而易见的。    2、依托工会运作模式   职工持股会由持股职工组成,不进行登记,仅作为公司的内部组织或工会下属组织。主要特征是:职工持股会须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持股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持股职工通过持股会,按照投入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权益;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

8、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5-       这种职工持股会由于没有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不属于社团法人,不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有自己的章程和组织,并且在持股职工与持股会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与采用社团法人模式类似。在这种模型下,职工持股会是依托公司的工会建立的,一方面,职工持股会以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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