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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的法规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7条中关于持股会的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天津市民政局:你局《关于企业职工持股会登
2、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97年根据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的有关意见,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各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稳妥、规范地开展了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工作。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属于本条例登记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由于职
3、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关于1997年四部委文件应停止执行问题我部已提出书面意见,国家体改办将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国务院。在国务院没有明确意见前,各地民政部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三、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2000年12月11日施行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
4、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经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
5、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115号)发行监管部: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
6、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
7、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法律部2002年11月5日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25号外经贸部: 你部报来的《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的请示》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答复如下: 关于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登记问题,仍应严格按照1994年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企业试点暂行办法》(国函〔1994〕54号)的规定执行,进行试点。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设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
8、管理组织,不必作专门的登记。同时,请你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研究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六、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总工发[20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总工会,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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