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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自认、抗辩与举证责任浅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自认、抗辩与举证责任浅谈一、自认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所谓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承认或者部分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如系全部承认,则构成全部的自认或者称为完全的自认。如果当事人仅承认部分,亦即在作出自认时冇所附加或者限制,则为不完全的自认或者称为限制的自认,因此,有意大利学者认为,限制口认是指在作出口认的同时声明不能接受由此而引起的不利后杲。所谓举证责任,一方面是指当事人对口己提出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另一方面是指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作出自认,一般具有全部或部分免除对方当事人就具被承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作用,法院可直接依据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对案件作出裁判。当然,自认的效力并非是绝对的,在特姝情形下,法律对自认的效力加以限制,从而不使自认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这些事实包括:显著的事实或者其他为法院应予认知的事实;在诉讼中已经证明为并非真实的事实;法律上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以及法律关于共同诉讼、人事诉讼的规定。对于这些事实和规定,提出主张
3、的一方当事人仍应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自认与举证责任的相互关系是:1.自认人作出诉讼上的自认以后,就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自认人撤回自认,则该方当事人仍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3•如果作出自认的当事人撤回自认,该当事人则应承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人误解情况下作出,并且提供其自认的事实是不真实的,不符合案件实情的举证责任。以上是对完全自认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所作的分析。关于限制自认与举证责任的关系,笔者认为,虽然限制自认属于一•种附加性或附条件的自认,但是对于法院而言,仍然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所作出的一致陈述的限度内,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
4、以及逻辑常理,通过内心确信的方式來判断这种陈述是否构成限制口认。如果认为构成限制口认,举证责任的免除则限于被自认部分,未被自认的部分仍应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而对于作出限制自认的当事人来讲,则应当由该当事人对其所附加的限制或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认为不构成,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然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诉讼屮,原告甲主张曾将金额10000元、存期1年的存款单1张以及5000元国库券50张交由被告乙保管,乙承认保管存款单的事实而对保管国库券的事实子以否认,此时,甲不必再对将存款单交由乙保管的事实举证,但对有争议的5000元国库券是否交由乙保管仍应承担举证责
5、任。二、抗辩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对于什么是抗辩,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而学术界亦无一个统一的定义。一种说法认为,所谓抗辩就是在诉讼中,用来对抗对方请求权的合法手段。另一种说法则从广义与狭义角度区分抗辩,广义的抗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而狭义的抗辩,仅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也有人认为,抗辩是指在诉讼过程屮,被告用来对抗原告请求或使原告请求权延期发生效力的主张,它可以分为诉讼程序的抗辩和诉讼请求的抗辩。所谓诉讼程序的抗辩是指被告针对诉讼程序问题的抗辩措施,主耍包括:关于
6、无管辖权的抗辩、关于诉讼延期的抗辩、关于诉讼行为无效的抗辩等等;诉讼请求的抗辩则是指被告提出的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主要包括关于正当理由的抗辩和免责的抗辩等。因为诉讼程序的抗辩是被告根据诉讼法规定的一些程序性规则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迟滞原告请求胜诉的主张,故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及举证的问题,如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其抗辩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只要指岀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或协议管辖中的一项规定即可,如抗辩理由成立,案件就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诉讼请求的抗辩却往往与举证责任Z间存在密切关系,一般情况下应由被告对其提出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力,仍然
7、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抗辩理由成立,则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例如,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履行债务,乙抗辩称该债务已经实际履行。此时,乙应对其已经实际履行债务这一抗辩事由举证,否则仍应履行还债义务。根据“土文”,笔者认为,该文作者一方面未能完整地区分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的错误。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作出口认、抗辩以后是否应当承扌口举证责任没有阐述,从而使案件的实体处理人相径庭。案件事实不仅仅指已被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它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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