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自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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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自认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民事自认的部分内容,很不完整,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事自认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在对民事自认构成要件、效力、限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自认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关键词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构成要件作者简介:唐楹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专利审查员,硕士;唐嘉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硕士。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40-02民事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

2、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通过法定方式予以承认的诉讼行为。一、民爭自认的构成要件民事自认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民事自认所必须具备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主要包括民事自认的主体、民事自认的客体、民事自认的场合、民事自认的形式等四个方面。(―)民事自认的主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自认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这就要求民事自认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换句话说,是否具有民事自认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具冇完全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

3、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就具有民事自认的主体资格,反之则不具备。所以,民事自认的主体主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另外,民事自认的主体还包括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在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情况下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民事自认的客体民事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或证据材料,通过法定方式予以承认,所以口认的客体是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对己方不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可以作为自认的客

4、体。如有些属于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项、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根本不可能存在或发生的事项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等,这些都不属于民事自认的范围,不能够成为民事自认的客体。另外,自认的客体是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而不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诉讼请求的承认通常称为“认诺”或“承诺”。(%1)民事自认的场合民事自认只能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屮,不存在诉讼外的自认,即诉讼外的自认不属于民事自认。诉讼上的自认并非是一个时间概念,即诉讼系属后至判决作出前这段时间,而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中,是一个空间概念。

5、民事自认场合的空间性表明自认不仅有时间的限制,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一定的空间广度,即自认既包括合议庭庭审之前询问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自认,也包括庭审之前如提交答辩状、证据交换过程中作岀的自认。(%1)民事自认的方式民事自认的方式有两种,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形式明确作出,即明示自认;以沉默的方式或者其他不否认的方式作出,即默示自认。明示自认的法律效果是不言自明的,但默示自认的法律效果却是不一致的,这要看各国具体的立法规定。就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默示自认主要包括:一是出庭而沉默的;二是被证明或自称控

6、制证据而拒绝示证的;三是拒不出庭或擅自退庭导致“不争执”的。但是,公告送达等不能证明被告确实收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的则不应作为自认,因为沉默自认应当是“明知”而“不争执二、民事自认的效力民事自认的效力是指民事自认有效成立后对各方诉讼主体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即各方诉讼主体耍受到自认的约束。(-)民事自认对当事人的约朿力首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而作出自认时,对方当事人就可以免除对于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举证责任。其次,民事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

7、人的约束力,表现为只耍当事人的自认是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的,没有证据表明其意志受到强制或胁迫,就不得随意撤回自认,即使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也不得撤回。最后,允许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撤冋对自己有利的自认。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在作出自认后随意撤回。但是,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一方当事人有权允许对方当事人撤回対自己有利的自认。(-)民事自认对法院的约束力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作出自认后,法院在认定事实及判决时就会受其约朿。这就要求“被承认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并

8、且法官在判决中必须将其作为真实事实加以考虑,即使他对事实的真实性并不确信。”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于当事人自认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法院不再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法官对于当事人自认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不得再进行调查,以调查的结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限制了法院事实认定权的范围并以Z为裁判基础。但此种效力仅及于辩论事项,而且仅限于主要事实:直接事实,或法律要件事实。对于间接事实,如诉讼外的自认事项、不在现场的证明等,虽有诉讼上自认,但对法院无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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