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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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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与医疗抗辩权【摘要】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中“信息不对称”状态,并非只依靠举证责任的倒置得到缓解。从证据法的角度看,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案件的诉讼过程。由于医疗行为的高技术性和复杂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掌握专业知识的信息优势,只要经过充分的准备,能较容易举出若干个客观理由,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从而使得医院的抗辩能力大大提高。“举证责任倒置”后使医方获得了第一轮反驳权,这往往是制胜性的,完全可以运用娴熟的医疗技术优势,设计好法庭“争论焦点”,始终把握辩驳
2、脉络,能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在案件审理中,正确判断举证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发生转移,恰当使用抗辩事由,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使人民法院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裁判,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关键词】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转移【中图分类号】13915.13;r05【文献标识码】b【】1007—9297(2004)02—0107—03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开始实施。其中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全国医务界引发了前所未有的强烈震动
3、,社会各界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立场不同,观点不一,透视问题的角度和深度不一,引发了不同的看法。根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面对这一不利的“医疗过错推定”规则,担心过去“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推给医院和医务人员后,医疗纠纷的情况会大幅度增加。另外,医学上很多东西还在不断探索中,有些问题根本无法证明对错,医生不可能对所有的诊疗活动都准确无误。如果动不动医生就要当被告,以后医生
4、将越来越小心,客观上限制了医疗事业的发展。然而,笔者从近几年的医政工作实践和参加医疗诉讼案件的体会,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和《规定》的学习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并不一定会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置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一、举证责任的倒置与“信息不对称”根据《规定》所暗含的意图,其用意是想改变医患之间在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的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中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但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中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并非因实施举证责任的倒置而得到缓解。在庭审中,对于法官
5、审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是同等的重要。举证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质证是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因此,对于举证方提出的证据,对“信息不对称”的质证方来说质证同样也是困难的。依据《规定》的第3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尽管医疗机构掌握着医疗过程中的一切记录,但由于司法的介入,这种“信息优势”并不构成患者在诉讼中的
6、障碍。又根据《规定》第61条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经人民法院准许,还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这就是说,如果患者请到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参与调查并出庭作证,事实上由于信息占有而导致的弱者地位就基本上并不存在。这就好像当事人如果状告一个律师,法律并不因为原告不是专业人士而将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当事人虽然可能不懂法律,但他可以聘请一个律师来改变自己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二、
7、举证责任倒置与证据优势医疗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是患者只需跑到医院说一声:“我告你!”或者只需向法院递上诉讼请求,就可以一切听凭医院举证而完事大吉。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举证。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权行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在没有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之前,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
8、侵权,就应12全文查看该提供这4个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现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其仍然需要首先提供以下两方面的证据:一是医院的医疗行为确实存在,即患方与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服务合·108·同关系;二是证明有损害结果发生的证据。举证责任倒置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个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事实上,在《规定》出台以前的医疗诉讼中,医院也一直在举证,由于医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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