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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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政策串讲[串讲内容]一、营业税发展简介二、营业税主要税制要素及变化(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征税范围(三)税目、税率)营业额(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六)纳税地点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介绍四、营业税主要税收优惠一、营业税发展简介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是流转税的主要税种之一。1994年税制改革,制定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009年,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

2、细则进行了修订。新、旧条例在税目、税率上没有重大变化,主要内容是适当调整了征税范围、调减了差额征税的项目、规范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调整了部分营业税纳税地点、延长了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期限等,使营业税制度的规定更加规范和严谨。2012年1月起,在部分省市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二、营业税主要税制要素及变化(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2

3、、扣缴义务人•取消了委托贷款、建筑业总承包人的扣缴义务。目前明确的扣缴义务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稅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3、特殊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

4、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1、扩大了征税范围•扩大了境内解释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扩大了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后续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6、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稅的通知(财税[2012]54号)•对部分出口劳务予以免税优惠(1)2009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2)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3)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二)外派海

7、员劳务。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明确了不属于境内劳务的范畴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

8、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眷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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