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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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谈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鹤壁煤业技师学院程保生摘要: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往往给学校造成很人压力,处理好这类事故的关键是要定位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关键词:法律关系事故界泄归责原则多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伤害和痛苦,而且学校、教师也往往被推上被告席,给学校造成很大压力。在伤害事故屮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我个人认为正确处理好这类半故的关键是要定位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伤害事故的

2、归责原则问题。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在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认识上民间常有如下三种观点:1、是_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认为家长将学牛送到学校学习,由学校负责管理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与牛活,家长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口然就转移到了学校。2、是一种“合同”关系。认为学生交纳学费到学校学习,学校则应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应是一种“合约”。3、是一种"教育”关系。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屮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学校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而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3、。以上三种关系的观点是否止确?我个人认为"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观点不对,“合同”关系、“教育”关系的观点片而。而止确的观点应该是一种“教育+合同”的关系。因为:1、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具冇人身特殊性,-•般不能随意变更和让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单位能够成为监护人的,应当是未成年学生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学生住所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不包括学校。虽然监护职责可以通过监护人部分或金部委托给他人,但不等于学生家长将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家长的监护职责就自然地转给学校。这种自然转移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4、,而不是推定。因此学校和学生不是监护和被监护关系。2、学校是履行教育义务的教育部门,无论是学生交纳学费或者国家义务教育,学校均负有教书育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具有教育内容的合同关系。基于教育合同基础,学校便有対学生进行管理和安全保护的附随义务。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所谓的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

5、间概念。其特征是“五个特定”,既:主体特定,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地点特定,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时间特定,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活动期间。主观特定,学生受损害的主观愿望是意外。结果特定,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广,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不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畴。另外,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

6、、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岀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口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以及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I韦I外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均不属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三、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损害赔偿理论的核心,也是处理赔偿纠纷的基本准则,所以准确把握归责原则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赔偿案件,捉高司法实务水平具冇重耍的意义。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理论,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

7、原则强调的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过错,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只仅需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的过错与否。对该类方式的责任承拟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公平责任原则是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所作的责任承担方式。我认为:由于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没有包含校园伤害事故,因此该事故不能适川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次,作为专门进行教育的机构,学校区别于企业公司法人,对学校施以过重的责任,会使得学校无法积极

8、主动地开展-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各种教学活动,学纶也就难以接受到更好的教育,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广大学生的利益和国家的教育事业,一味强调适用公平原则将会加重学校的负担,影响学校的发展。因此学校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证明其无过错就该免除责任。如果学校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则具有过错,依法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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