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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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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商业秘密的泄露应经成为了整个社会的焦点问题。在人才竞争的压力下,国家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条件下,企业自身不注重保护的情况下,出现了严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单位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因此,为了防范和治理商业秘密流失这个问题,我国应加快对商业秘密立法的步伐,同时培养企业和个人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从源头上杜绝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律完善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日益增多,不仅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扰
2、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社会各界对此倍加关注。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但因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恶性竞争,维护公平的经济秩序,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道路上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一、商业秘密概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山此叮见,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人们从生产实践经验或者技艺中得來的具有使用性的技术知识,主要包括设计图纸、研究成果和研究报告、有关某种产品
3、的普通有效的图表和计算结果、工艺流程、生产数据、产品配方、公式和方案、操作技巧、制造技术、测试方法等。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动有关的具冇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与经营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情报,诸如:管理方法、产品策略、客户名单、资源情报、投标价格、广告宣传计划等。①山于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
4、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英披露商业秘密,如以优厚待遇诱使竞争对手的技术骨干和高层管理人员“跳槽”到本单位,使其将自己掌握的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予以披露。胁迫,是指以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是指盗窃、利诱和胁迫以外的非法手段,如利用业务洽谈、技术合作开发、参与技术鉴定会等方法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施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使用,是指行
5、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日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是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和转让给他人使用O(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地履行保密义务。如果是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显然属于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三、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商业秘密事项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如果劳动者违反这些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木法规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民法通则》等都从自己部门法的角度出发,対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
7、相关的规定,但从总体而言,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缺乏全国统一立法,难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并且还存在范围狭窄、方式滞后等明显不足。四、保护和完善商业秘密的建议(-)立法机构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建议尽快出台《商业秘密法》,使其成为对于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直接的、有利的法律依据。从实体来讲,应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知识产权属性,明确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采取扩人的列举式规定;从程序来讲完善对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责任制度,建议将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为举证责任倒置,统一对商业秘密的鉴定制度,实现对商业
8、秘密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统一性。(-)依据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1.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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