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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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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一则案例谈外贸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防范韩 旭 刘俊丽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客户、订单、出口售价等信息作为外贸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其商业价值极大,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利润和核心竞争力的源泉。长期以来,飞单、挖客户、另立山头、员工跳槽或离职时带走商业秘密等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现象频发,使外贸企业遭遇到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的困境。为此,防范和化解外贸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难题,对于促进外贸企业健康发展及外贸行业的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案例介绍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激光雕刻机、组装激光产品的销售、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等业务的公司,
2、成立于2006年7月。张某原系甲公司负责国际市场的销售业务人员,于2011年8月30日辞职。2011年8月19日,张某与他人出资共同成立乙公司,张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公司成立后,使用张某从甲公司获得的客户资源及经营信息,与甲公司客户联系并销售与甲公司相同的机器设备。甲公司认为张某与乙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张某与乙公司停止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二)张某与乙公司共同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三)诉讼费由张某与乙公司共同承担。审理中,甲公司明确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主要表现为经
3、公司多年努力所开发的包含客户名称、联系、通讯地址、银行账号以及其他相关交易信息等的客户名单。为证明其所主张的包含40位公司客户信息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甲公司与相关客户的交易资料、甲公司为发展客户所花费资金的相关票据等证据;为了证明其已经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制定并于2008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海外部管理制度》以及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员工守则》。为证明张某与乙公司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张某电子邮件打印件及谈话录音材料、员工劳动合同等证据。二、案例分析(一)外贸企业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
4、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外贸企业最核心的商业秘密主要是客户名单、订单、出口售价等信息。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一种,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5、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熟悉,这是认定商业秘密的最基本要件和最主要特征。(2)价值性和实用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价值之所在,也是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根源之所在,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会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3)保密性,即权利人对于此类信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的。上述案例中,张某曾为甲公司业务员,并曾担任海外部经理职务,熟知甲公司相关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经营信息。张某利用在甲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以及其他交易相关信息的客户名单等,属于经营信息,是甲公司在长期外贸
6、业务过程中,花费了较多资金和劳动,主要通过参加国内外展会以及采用阿里巴巴网络推广服务的方式发展和积累客户,逐步形成涉案的客户名单,相关客户信息并非为其他同业经营者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是经过外贸公司常年积累、收集、加工、整理形成的,是贸易公司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而且该信息只局限于负责该客户的业务经理和相关业务管理人员范围之内,因而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甲公司提交了大量其与客户名单中客户进行业务交易的《汇入汇款通知书》、合同及报关单等相关资料作为证据,虽然其提交的合同及报关单均为复印件,但因其能提供“不能提交相关原件”的合理解释
7、,且有银行开具的《汇入汇款通知书》加以佐证,故认可其提交的合同及报关单证据的真实性,并确认其主张的客户名单中的39位客户均与其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系其公司客户,涉案客户名单能为其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根据甲公司提交的《海外部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收到文件或票据确认签字》等证据,确认甲公司制定了较为严密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并向公司员工进行了送达。张某作为公司员工,就自然与公司之间存在商业秘密的保护约定。(二)张某与乙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
8、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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