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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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婚内侵权责任论婚内侵权贵任摘要:追究婚内侵权责任不会加速婚姻破裂,相反,町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系婚姻家庭的稳泄。夫表别体主义的确立为其捉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提供了巫要的经验借鉴。当前,应尽快建立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度,为婚内侵权责任捉供物质保证。关键词:婚姻;侵权责任;非常财产制;债权凭证一、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否定论述评1.关于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加速婚姻破裂论婚姻关系是以夫妻之间的感情为基础的,一方当事人不主张离婚,说明双方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此时,应尽量避免法律的参与,让夫妻

2、自行解决孑盾。有学者担心,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内适川,不仅无助于感情的维护,史多时候是对感情的进一步伤害,其至有可能是对犬妻亲密关系的彻底破坏。[1](P105)因为夫表的感情体现在互让互谅的宽容-与体谅上,如果法律准许婚内损害赔偿,就会使人们将家庭内部的矛盾诉诸公堂。期间为了证明口己的主张,势必耍将家庭生活中的一些细节,甚至是带冇隐私性的细节披露,这样会对夫妻间的感情造[2](pl76)成进一步的伤害,也许会促使其破裂。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无法成立,理由如下:第一,tl前尚没冇和关的实证研究支持婚内侵权责任制

3、度会加速婚姻破裂这一结论。毕竟,是否离婚是一个需要权衡多方面厉害关系才能作出决定的人生人事,当事人通常不会仅仅因为配偶追究其侵权责任而轻易选择离婚。第二,如果没有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受到侵害一方的当事人只能利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增加了离婚的可能。第三,如果没有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加害人不会因为其加害行为受到惩罚,他可能会变本加厉实施数量更多危害更大的加害行为,对婚姻造成更大的破坏。第四,如果没有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干预,夫妻矛盾可能不断升级,不仅危害婚姻家庭的稳定,其至可能诱

4、发恶性刑事案件。第五,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确立只是赋予了受害人追究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权利,这种法定权利还只是属于应然的范畴,是一种可能的状态。[3](pl04-106)是否行使该权利,还要由受害人根据口己的实际情况口山选择。换言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与婚内侵权责任之诉的捉起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最后,婚内侵权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婚姻的伤害,为什么允许加害人伤害婚姻而不允许受害人利用合法手段来挽救婚姻?2.关于婚内侵权责任制度没冇法律依据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5、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条文,只要不起诉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不支持当事人捉出的损害赔偿诉求。不能认为上述解释从根本上排斥婚内侵权责任。因为,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应坚持合法性原

6、则、合理性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5](p3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又不存在免责事宙的,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不会因为存在夫妻关系而得到豁免。将其理解为排除了婚内侵权责任,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因而是不合法的。而且,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本人有权选择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只要求损害赔偿而不离婚,将其理解为强行剥夺了婚内侵权受害人选择诉权的权利,明显是不[4](p

7、l05)合理的。此外,该条解释原木是针対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将其理解为规定了婚内侵权责任问题,必将造成与其他条文不和谐的现象,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容易引发争议。因此,笔者以为上述司法解释完整地应该理解为: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形诉请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而不起诉离婚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一概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以其他法律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除外。1.关丁-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缺乏物质基础论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但民众对此制度缺乏了解,也对能担心约定财产会伤害夫妻感情,

8、或者出于其他的原因,现实生活小约定财产制的适用率非常低,共同财产制仍然处于支配地位。夫妻一方除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别无其它个人财产可用于负担损害赔偿时,在婚姻存续期间难以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用来承担赔偿责任。[6]倘若用夫表共同财产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无异丁将左边口袋的钱放到右边口袋去,犬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未发生任何改变。结果,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只是浪费了司法资源而已,并无太大的现实意义,不如予以限制。笔者认为,因财产问题而剥夺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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