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论婚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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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婚内侵权责任摘要:追究婚内侵权责任不会加速婚姻破裂,相反,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系婚姻家庭的稳定。夫妻别体主义的确立为其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当前,应尽快建立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度,为婚内侵权责任提供物质保证。关键词:婚姻;侵权责任;非常财产制;债权凭证一、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否定论述评1.关于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加速婚姻破裂论婚姻关系是以夫妻Z间的感情为慕础的,一方当事人不主张离婚,说明双方Z间的感悄尚未破裂。此时,应尽呆避免法律的参与,让夫妻自行解决矛盾。有学者担心,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内适用,不仅无助于感情的

2、维护,更多时候是对感情的进一步伤害,捷至有可能是对夫妻亲密关系的彻底破坏。⑴⑹⑼因为夫妻的感情体现在互让互谅的宽容与体谅上,如果法律准许婚内损害赔偿,就会使人们将家庭内部的矛盾诉诸公堂。期间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势必要将家庭牛活屮的一些细节,羡至是带有隐私性的细节披露,这样会对夫妻间的感情造成进一步的伤害,也许会促使其破裂。⑵⑹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无法成立,理由如下:第一,目前尚没有相关的实证研究支持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会加速婚姻破裂这一结论。毕竟,是否离婚是一个需耍权衡多方面丿万害关系才能作出决定的人生大事,当事人通常不会仅仅因为配偶追究其侵权责任而轻易选择离婚。

3、笫二,如果没有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受到侵害一方的当事人只能利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增加了离婚的可能。第三,如果没有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加害人不会因为其加害行为受到惩罚,他可能会变木加丿万实施数量更多危害更大的加害行为,对婚姻造成更大的破坏。第四,如果没有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于预,夫妻矛盾可能不断升级,不仅危害婚姻家庭的稳定,甚至可能诱发恶性刑事案件。笫五,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确立只是赋了了受害人追究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权利,这种法定权利还只是属于应然的范畴,是一种可能的状态。⑶9曲踊是否行使该权利,还要由受害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

4、。换言Z,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与婚内侵权责任Z诉的提起Z间并不存在一-•对应的关系。最后,婚内侵权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婚姻的伤害,为什么允许加害人伤害婚姻而不允许受害人利用合法手段来挽救婚姻?2.关于婚内侵权责任制度没有法律依据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I•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丁•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笫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

5、予受理”。根据该条文,只耍不起诉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不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诉求。⑷曲)不能认为上述解释从根本上排斥婚内侵权责任。因为,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应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⑸喇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又不存在免责事由的,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不会因为存在夫妻关系而得到豁免。将其理解为排除了婚内侵权责任,明显违背了《民法通

6、则》的相关规定,因而是不合法的。而「L,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吋,本人有权选择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只要求损害赔偿而不离婚,将其理解为强行剥夺了婚内侵权受害人选择诉权的权利,明显是不合理的。此外,该条解释原本是针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将其理解为规定了婚内侵权责任问题,必将造成与其他条文不和谐的现象,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容易引发争议。因此,笔者以为上述司法解释完整地应该理解为: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形诉请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而不起诉离婚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一概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以其他法律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除外。1.关于婚内侵权责

7、任制度缺乏物质基础论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但民众对此制度缺乏了解,也可能担心约定财产会伤害夫妻感情,或者出于其他的原因,现实生活中约定财产制的适用率非常低,共同财产制仍然处于支配地位。夫妻一方除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别无其它个人财产可用于负担损害赔偿时,在婚姻存续期问难以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用來承担赔偿责任。⑹倘若用夫妻共同财产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无异于将左边口袋的钱放到右边口袋去,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未发生任何改变。结果,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只是浪费了司法资源而已,并无太大的现实意义,不如予以限制。笔者认为,因财产问题而剥夺受害人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的做法

8、是本末倒置的行为。不容忽视的是,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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