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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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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改革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严格规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切实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举证责任的起源及含义举证责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到近代德国发展到繁荣阶段。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没有举证责任制度。在我国古代诉讼中,行政、司法不分,法官也是当地的行政长官,地位很高,包揽一切。从各种证据的收集调查及审查判断上均由法官说了算,不具备产生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条件。我国从立法上引入举证责任制度是1910年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法
2、律草案》。举证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举证责任有四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主张责任。主张是证明的前提,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诉讼主张谈不上承担证明责任。第二,提供证据责任。有了诉讼主张,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一种风险负担,并不是所有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为都是在履行提出证据的责任。第三,说明责任。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确信自己提出的主张。第四,是不利后果负担责任。举证责任的最终表现是如果不能提出能够说服法官确认自已诉讼主张的
3、足够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败诉的结果。二、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我国三大诉讼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逐步确立发展起来的。其中,行政诉讼起步最晚,直到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才标志着我国三大诉讼制度的基本确立。在三大诉讼制度中,每个诉讼制度对举证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始终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也就是原告方)。他们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侦查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当然就必须承担证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责任。除了特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案件外,犯罪嫌
4、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总之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主要是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三、被
5、告负举证责任的立法原意行政诉讼在三大诉讼中确立较晚,它的确立,标志着依法治国又前进了一步。我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封建专治的国家。“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残余思想禁锢着人们的头脑,老百姓始终处于社会的底层,是一个弱势群体。许多官员的思想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总认为自己高高在上,自己说了算,再加上法律上、行政管理上的漏洞,这种权力欲很客易澎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很平常的事,为此呼吁了多年的“民告官”的法律终于出台。虽然有着很多老百姓不如意的地方,很多老百姓认为该调整的行政诉讼并没有规定,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确实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老百姓起诉有了依据。按照现在流行的平衡论的观点,被告在诉讼中
6、主要是举征责任负担上比原告承担的责任更大,更多地是考虑原告的权益。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立法原意主要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随意行政,确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点行政诉讼是专门处理解决行政案件的法律制度,它与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和处理解决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并列为三大基本诉讼制度。当代世界已有许多国家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生效施行,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建立。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如下特点:(一)行政诉讼
7、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法院依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举证置于同等地位。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举证责任由被诉的行政机关单方承担,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三)行政机关的举证范围不仅局限于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岀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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