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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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是《常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规定》,你可以参考一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财政厅苏财社[1999]126号《关于下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及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等六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2、再就业资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T,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

3、的监]第二章账户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要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用于存储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要遵循有利于基金征收缴存管理的原则,可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各开设一个财政专户。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逐步归并到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执行常财社[1999]12号《常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只在一个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第六条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统

4、一专户,分项管理",按基金或资金类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第七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接受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二)接受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A;(三)接受财政补贴收入;(四)根据审定批准的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五)根据审定批准的企业再就业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七)接受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A)向上级或下级财政

5、专户划缴或下拨资金;(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出纳,有条件的地区还要配备稽核人员,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一)会计人员的职责:负责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负责社会保障资金支出计划的审核;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二)出纳人员的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有关工作;负责拨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款项工作;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会计与出纳不得由一人

6、兼任。第九条各辖市财政部门要按时编制财政专户资金月报和季报。各市的当月报表应于次月10日内上报,当季报表应于次一季度的前10日内上报,年度终了后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决算表。第十条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及月报和季报表式执行省制定的统一表式及转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三章财政专户资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税务征收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并开设收入过渡户管理的,当月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应在本月末前将收入过渡户归集

7、的基金全额划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O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税务征收,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管理的,应将征收的基金直接缴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账。每月终了,财政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当期征收计划,以及征收完成和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及时与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核对。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计划并结合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及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经办机构报送的当期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再办理拨款。一般应提前57天将应拨付的待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社会保

8、险基金,除了按经审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拨款、专门用于认购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特种国债缴款以及将基金结余转存定期存款外,财政部门不得随意动用。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缴存。(一)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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