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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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山县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由国库科代有关业务股统一管理核算的,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第三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

2、资金,原则上应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第六条业务股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库科提出书面说明,国库科提出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决定。  第七条业务股开立财政专户的说明,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文件-25-(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第八条已开设的财政专户如需对原有户名、账号及开户行等账户信息进行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方(主管股或国库科)书面说明原因,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变更。  第九条原开户文件废止或政策执行到期,有关业务股应提出销户申请,国

3、库科会签后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撤销,销户余额缴入国库;对于开立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主管业务股应参照原开户政策及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对没有必要存在的财政专户,应及时办理销户。第十条财政专户开设银行的选择,除按照国家要求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外,原则上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也可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财政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第三章财政专户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财政专户资金的支配使用权属于各业务股,国库科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归档工作。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印鉴原则上统一为总预算会计拨款专用章及

4、法人名章构成,个别专户需要单独设立印鉴的,视其政策的特殊性及必要性单独设立。专户印鉴统一由国库科保管。第十三条-25-财政专户印鉴要用专门保险柜保管,实行分人分印管理(财务印鉴及名章分管),对停止使用的专户印鉴应移交有关部门封存或销毁。第十四条主管业务股应安排专人办理专户资金的拨款申请、账务核对等管理业务。第十五条国库科配备专人对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并办理银行票据往来业务。第十六条财政专户拨款单位及拨款账户信息由主管业务股负责提供,如账户发生变更应由拨款单位提出书面文件申请交由主管业务股,主管业务股审批同意后交国库科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业务股使用财政

5、专户资金时,应提供相应拨款依据(局领导批件、拨款文件或专户拨款通知单等)交国库科,经国库科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拨款。拨款依据上应有主管业务股领导签有“同意拨款”或“转国库拨款”等字样,口头示意或拨款依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拨款。第十八条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预算资金,主管业务股应在提供专户拨款依据前将财政资金指标审核通过至国库科,国库科按照指标将资金拨至专户。第十九条财政专户资金的各种专项业务报表,由主管业务处负责编报,国库科提供有关帐务数据。第二十条 国库科与开户银行及主管业务处按月(或按季)核对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第四

6、章附则-25-第二十一条主管业务股和国库科要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对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库科负责会计核算的解释,业务股负责业务事项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之细则,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制度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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