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股东不需承担股东责任

被冒名股东不需承担股东责任

ID:44657673

大小:41.77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0-24

被冒名股东不需承担股东责任_第1页
被冒名股东不需承担股东责任_第2页
被冒名股东不需承担股东责任_第3页
被冒名股东不需承担股东责任_第4页
被冒名股东不需承担股东责任_第5页
资源描述:

《被冒名股东不需承担股东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被冒名股东不需承担股东责任作者:(律师)沈英华2007年6月13F1,原告Y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曲,以乐平市某公司及股东王甲、王乙为被告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捉起诉讼,诉请某公司偿述借款20万元,公司股东王甲、王乙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乙辩称自己长期在上海居住生活,从未在任何公司登记文件上签字,不是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股东责任,并书而申请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股东均未实际投入资金,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壬乙陈述在公司登记材料上,王乙签名不出自本人,其不是股东。法院认为,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公司登记机关,其登记认定合伙冇效;再次,依照法律

2、规定工商登记并不严格限制由全体股东到场签名,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可以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人员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尤其是王乙向登记部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这是工商登记部门必备的材料,况且法律还规定身份证不得外借。所以即使工商登记材料上王乙签名不出于王乙本人,也不能否认其不是股东。故此,对王乙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居然在没有委托司法部门对王乙签名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7日判决王甲、王乙与公司连带偿还原告Y某借款20万元。王乙遂通过其父亲的朋友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某副主任推荐,委托江西景徳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英华为二审代理人

3、,向景徳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沈英华律师重新申请法院对土乙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并发表代理意见(要点):1、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冇限责任公司,应当捉交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签名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等。但是,王乙没有在上述任何法定文书上签名,并已向法院屮请对王乙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卜•认定王乙为公司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应发回重审。2、王乙作为公民,在办理许多事务时都需将身份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备存,被上诉人王甲有多

4、种途径可以得到王乙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审法院在原告Y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王乙向登记部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予纠正。3、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冇相应规定。原判没冇对王乙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不能排除王乙是被冒名股东,判决王乙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公开

5、开庭审理,采纳了沈英华律师的意见,于2009年6月12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冋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组合议庭后依法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王乙签名进行鉴定,并于2009年11月5F1得出鉴定结论:乐平市人民法院提供的工商注册材料“乐平市某公司主卷”内九份检材屮“王乙”签名不是王乙所写。由于某公司未参加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质股东王甲去向不明,原告Y某意图通过土乙追冋20万元借款,法院也已查封、冻结了土乙相应财产。在案件被发冋重审尤其是鉴定结论岀来以后,原告可能自忖胜诉无槊,于2009年12月16FI向法院撤回了诉讼。本案经过漫长的二年

6、半时间和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程序,王乙的冤屈终于得到清洗,景德镇律师沈英华成功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维护了王乙的合法权益。王某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作者:(律师)李武平案情简介:王某因未经过省林业部门的批准,擅自移动屋前的花梨木,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其委托李武平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经过研究案情,李武平律师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屈于初犯,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法院审理结果: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龙刑初字第9

7、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土某,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9年4月20口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07551010。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查员王枫,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杳明:2006年7月19口上午,被告人王某为在自家房屋后的一块土地上建造房屋,在未经省级

8、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擅自伙同其父亲、弟弟等人一起,用斧头、手锯、钩刀、锄头等工具,砍伐了一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降香黄檀(别名花梨木)。上诉事实,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