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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销股东如何承担责任案情A公司长期为B公司提供汽车维修服务,为此,B公司拖欠A公司维修款共i
2、-9000元。A公司数次索要未果,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庭审期间,B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某甲承认B公司欠款的事实,但声称B公司业已注销,并向法院提交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通知载明B公司于2001年11月2日注销。原告诉称,B公司系某甲与其夫某乙共同岀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销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并请求追加某甲、某乙为共同被告。法院遂依法追加某甲、某乙为共同被告。经法院查明,某甲与某乙确系夫妻关系,月•
3、庭审屮不能证明其婚前财产已作公证。1997年6月,某甲、某乙分别出资762万元、238万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成立了B公司,由某乙任董事长,某甲任董事。2000年4月22F1,股东会决议清算B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2000年4月25R,B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了企业注俏申请。2000年5月9
4、~
5、、16FI、23日,B公司连续三次在《中国工商报》公告了申请注销事宜,并明确自2000年5月9日起90H内,公司债权人要向清算组中报债权,但没有将该事实直接通知木案债权人A公司。2001年1月25口,清算组作出清算
6、报告,认定B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公司剩余资产分配给某甲和某乙两位股东。2001年3月15H,股东会通过清算报告,并对公司注销及善后事宜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况下应否追究股东责任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追究股东责任缺乏法律的支撑,同时,如果在公司经过一个正当的程序注销后仍追究股东责任的话,势必会破坏公司法人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木原则,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说没有法律的支撑,直接追究股东责任更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点评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也即国外公司
7、法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公司作为i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体,以具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来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的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法官应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一、“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依据是民法
8、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来追究股东责任的基础是股东违苗了市场交易所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案而言,追究股东责任的理由在于股东未尽清算义务。虽然法律认可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并且没有明确股东在公司注销前的清算义务,但鉴于因股东意思而注销的公司,股东的意志直接支配了公司的前途,并因此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在公司非因破产而为清算的时候,股东应当负有清算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悄况下对于公司的终止股东都要承担清算义务。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公司被M销营业执照后长期没有清算、注销的情形
9、,有人主张让股东承担清算责任,这是不合适的。由于公司实现了经营与投资的分离,管理者如董事长、董事等应当负担清算义务,如公司停止经营而未及时清算的,应由他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而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当限定为,在股东合意清算并注销公司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清算责任。本案B公司因股东合意终止,股东作为公司终止的直接决定者和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的最终受益者,理应组织好公司的清算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在B公司的清算过程中,股东未尽清算义务,从而造成清算行为存在瑕疵。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10、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中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能时(例如对于潜在的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等,无法通知),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因此,公告应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本案B公司虽于2001年5月连续公告了三次,但其明显只是为完备法律手续,在明知A公司的债权存在并可以通知的情况下,消极履行通知义务。因而,B公司的股东即某甲、某乙没有尽到妥善通知义务,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此外,某甲、某乙在没有尽到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对B公司大量剩余资产的占有,构成了不当得利,对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因此,股东恶意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或为其他民事欺诈的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是口己的责任,而非与公司一体作为公司债务的当然承担者。这是法人人格独立的必然耍求。二、“揭开公司面纱”比“法人人格否认”的捉法更具科学性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学术界对此种情况常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加以解释,笔者认为其科学性还有待商榷。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否认法人人格”的提法有其适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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