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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用人单位辞职管理法律风险实务防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用人单位辞职书管理法律风险实务防范老王于2013年6月30R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于2013年8月31日为老王办理了社保解除终止及劳动关系备案解除手续。2013年12刀1日,老王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7刀1日至8月30日的工资,同时要求公司承担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开庭时,公司答辩认为,老王已经于2013年6月30FI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当场同意其辞职内容。双方自该日起不在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无义务支付之后的所谓工资。老王认为其实际工作至2013年8月底,公司
2、应当支付该阶段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公司应当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公司所举证的辞职申请与公司实际缴纳的社保及劳动关系解除备案的时间存在明显差异,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合理原因,因此仲裁庭认为,公司关于老王于辞职报告申请当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公司应承担支付该阶段工资及承担相当于T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处理员工离职事务吋往往以员工提交的辞职申请作为规避经济补偿金支付的重点。但实际上用工风险管理是一套系统的管理体系,各环节必须和互关联。
3、本案中,老王虽然提交了辞职申请,但是公司的社保及劳动关系备案手续依然在辞职申请提交后的两个月内依然处于存续状态,仲裁部门有理由认为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而假如老王不仅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公司同吋还与老王签署了工作交接文件,则老王的诉请将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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