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00 T 24-2003 广州市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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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备案号:1182003 DB广州市农业技术规范DB440100/T24—2003 广州市生猪屠宰检疫规范QuarantineSpecificationforSwineSlaughterofGuangzhou20030601 发布20030801 实施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40100/T24—2003 前言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行为。保证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为依据编写。本标准附录 A、B、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广州市嘉禾屠宰场。本标准主

2、要起草人:朱雄、叶满林、张伟民、黄飞华、方正刚、杨海泰、彭聪、宋占平、王爱民、林慕群。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03年06月01日。IDB440100/T24—2003 广州市生猪屠宰检疫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宰前检、宰后检疫、检疫结果的处理、检疫记录和车辆、场地消毒等环节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生猪屠宰检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有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式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3、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3 术语定义动物检疫(Animal Quarantine):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4 基本条件4.1 检疫设施4.1.1 屠宰场内应设检设工作室,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 2201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 541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和清洁消毒设施。4.1.2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诊断实验室、

4、更衣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盖玻片、冰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检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4.2 检疫人员4.2.1 检疫人员岗位由所辖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与生猪屠宰规模、屠宰相流程相适应。4.2.2 检疫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广东省动物防疫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4.2.3 检疫员上岗时应携带《动物检疫员证》,佩戴“中国动检”胸章,穿雨靴,着工作服,配备两套已消毒的检疫工具。5 入场检查5.1 索证生猪人场时,检疫员应首先向货主

5、索取检疫合格证明。5.1.1 县(区)境内的生猪,货主应持有有效《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5.1.2 县(区)境外运输进来的生猪,货主应持有有效《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5 .2验证查物5.2.1 查验生猪数量、免疫标识。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5.2.2 对无检疫证明、但有免疫证或免疫标识的生猪进行补检。2 DB440100/T24—2003 5.2.3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的生猪,经隔离观察后,按GB16549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6 宰前检疫6 .1 监床检查方法按 GB16549 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进行。6 .2 检疫决定

6、根据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急宰、缓宰、禁宰决定通知书。6.2.1 准宰健康生猪可进人屠宰生产线。6.2.2 急宰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送急宰车间处理。6.2.3 缓宰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隔离观察。6.2.4 禁宰确认口蹄疫、猪水泡病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危害人畜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患畜咬伤的生猪应按GB16548 规定处理,并报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7 宰后检疫7.1 进入屠宰的生猪应编号7.2 头、蹄部检查7.2.1 检查天然孔、皮肤、粘膜有无病

7、变。7.2.2 检查放血口血液的颜色是否正常。7.2.3 切开左右两侧领下淋巴结,检查局部炭疽。7.2.4 摘除甲状腺。7.2.5 切开左右两侧咬肌,暴露咬肌 2/3以上,检查有无囊尾蚴等寄生虫。7.2.6 检查蹄冠、蹄叉、蹄底有无水泡和水泡破溃的溃疡病灶。7.3 桐体检查7.3.1 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膜和隔膜有无病变和放血程度。注意皮肤无充血、出血、疹块及坏死等病变。7.3.2 切开股部内侧肌肉观察有无囊尾蚴等寄生虫。7.3.3 腹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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