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韩非子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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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非生于周赧王三十五年,卒于秦王政十四年(约前281年-前233年),韩非为韩国公子(即国君之子),汉族,战国末期韩国人(今河南省新郑)。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政论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后世称“韩子”或“韩非子”。战国末期的韩非子在当时的乱世中,融汇并发展了道家、荀况以及商鞅、管仲等人的思想,缔造出一套独树一帜的法家理论。韩非子毕生追求的理想是为统治者创建一套完善有效的王者之道,并希望藉此施展自己的政治抱负,侪身高层权力社会。韩非子的思想是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的,尤其是法的思想与这一基础结合的最为紧密。韩非子的老师荀子就曾认为

2、“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好有利焉,顺是,故争夺而辞让亡焉;牛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性,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韩非子继承了苟子的这一思想,但是对于怎样改变人性之恶使社会得以大治却与荀子不同。荀子选择了行“师法之化”,韩非子却选择了法治。韩非子认为,在战国时代,人民贫苦,战火纷飞,外部环境根本无法达到培养大批君子的程度。如他所说“仲尼

3、,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内,海内说其仁,美其义而服役者七十人。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故以天下之大,而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义者一人。”因此,治国不能按君子的标准施行仁义礼智,而应该施行法治,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治国的目的。三、韩非子的主要“法治”思想韩非了的思想主要来源有三个部分:一是商鞅Z法,二是中不害的术,三为慎到的势。另外,也吸收了道家、墨家、名家的一些思想,加以融会贯通,形成了自己新的见解,构成了臻于完善的法家思想。韩非之前的商较、巾不害和慎到虽然皆言法治,但侧重点则分别落在了法、术势三个方面。商鞍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而韩非则认为,

4、商秧言法而未尽,言法而不言术,申不害言术而未尽,言术而不言法,慎到重自然之势却忽略人为之势,因此韩非不但充实和发展了法、术、势的内涵,而且三者并重,还强调三者之内在联系。提出“抱法处势则治”的思想,为当时封建统治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一)法国家制订、百姓遵守之规范(一)“明法”“明法”,即法令必须以成文的方式进行公开,并让人人皆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凌驾于法律Z上:“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1]“明法”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法律条文必须“明白易知

5、”。韩非子说:“法莫如显”。法最好是越显著明白越好,百姓才好奉行。而要真正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要对其法治思想做辩证的分析,摒弃者思想糟粕。[1]法的内容,也要求法律明白易懂。这样才能做到全民皆知,连最最卑贱的百姓也能了解;其次,法定界限必须明确、具体。"法令不明,其名不定”,成文公布的法令,为了避免模棱两可,使百姓钻法律漏洞,心存侥幸,失去制定法令的用意,所以必须要明确、具体;再次,立法要全面。所谓全面,即凡属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应建立相应的立法来加以调整。韩非提出了“三易”:“易见”即容易使人看见;“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为”即容易使人执行和遵

6、守。贤明的君主所设的标记容易看得懂,所以他的约法可以成立;他所设的教示容易知晓,所以他的话有作用;他定的法制容易实践,所以号令通行。三样确立了,在上位的没有私心,那么在下的群臣可以照着法令去治理百姓。这样,在上位的不致不按法令,私自行罚;在下位的小吏依法办事,也不致因为愚拙而受到诛杀。在上位的贤明少生气,在下位的尽忠而少犯错。[3]作到了“三易”,就能确立起君主的信用,发挥出政令的效用,使法令得到贯彻。[4](二)“任法”“法”是判断功过、是非、利害,推行赏罚的惟一标准。"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1]法是“天下之至道”,其社

7、会价值远在伦理道徳之上。“严家无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至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1]韩非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明主使其群臣,不游于法之外,不惠于法之内,动勿非法”,“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夫舍常法而从私意,治国之道废也”。韩非主张依法治国,故曰“法治”,所谓“上法而不上贤”[1],一切皆决于法,认为“道法者治”,[1]这些都是“任法”的思想。“一民之轨,莫如法”[1],“法”犹如木匠的规、矩、尺、度,犹如量东西的权衡,用它来治国“举措而已矣”[1],意思是治理国家,照法办事即可,有了法,并使之固定,成为人

8、家都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封建秩序就可以稳定。“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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