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现状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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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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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自治的现状剖析村民自治在中国乡村的实施曾经发生了惊动效应,短短十余年来,它不只吸引了中国人的视野,而且也在一定水平上惹起了国际上的关注;它不只吸引了旧事媒体的留意力,而且也掀起了学术界的研讨热潮。那么作为一种全新的乡村社区制度,村民自治在我国实际十年来的实践运转状况究竟如何呢?它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又应该如何看法和评价村民自治的成效和意义呢?本文就试图关于这些人们最关心的村民自治的普通问题作一简明剖析。一、村民自治运转的实践状况村民自治在我国乡村推行10余年来取得了很大的停顿,到如今简直一切的乡村都树立了村民自治组织,各地都在停止村民自治的普遍宣传和深一步的

2、探求开展。但是迄今为止,究竟有多少乡村的村民自治曾经到达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则的那种应然的形状呢?从有关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所作的调查来看,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运转距离我们所希冀的规范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统计数字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是基本结论都是分歧的,那就是真正到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则村民自治的要求的乡村依然占少数。关于村民自治的实践运转状况,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分类:1.张厚安的三分法关于我国乡村村民自治的实践运转状况,华中师范大学乡村问题研讨中心张厚安教授等人于90年代初从村治的角度提出了“三种类型”说。张厚安以为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可以分为三大类型:第

3、一是自治型的村。指强化自治功用,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较好的村。这类村为数不多,大约占全国总数的25%。第二类是行政型的村。指强化行政功用,同时树立村公所的村治。这类村大约占全国村庄总数的10%o第三类是混合型的村,指在方式上虽贯彻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了村民自治组织一一村民委员会,但是其性质和运转方式未能摆脱传统形式。普通而论,是表象自治化,实质行政化,或兼有自治型和行政型的特点。这类村少量存在于全国各地,大约占全国总数的65%。2・欧博文的四模型说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政治学系的欧博文(KevinJ.OzBrien)教授从村民参与和完成国度任务两个向度,将村

4、民委员会和相关组织分为二种类型的四种实际模型:一类是达标的示范村。即到达国度民政部关于村民自治示范村规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较好,村民自治的自身状况和客观效果较为理想。另一类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不完善的村。这类村又分为三种类型:(1)瘫痪村。村民委员会处于瘫痪形状。村民的制度化参与和国度任务完成均不理想。(2)民主村。村民的参与水平低,但完成乡政府任务较好,村组织高度行政化。(3)失控村。村民参与水平较高,完成国度任务不好,带有某种“独立王国”倾向。3.徐勇的两分法华中师范大学乡村问题研讨中心的徐勇教授,在他专门研讨村民自治的著作《中国乡村村民自治》中从

5、村民自身状况与客观效果相一致的规范,将村民自治的实践运转状况分为规范型和非规范型两大类。规范型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失掉有效贯彻执行,村民自治的运作契合村民自治示范村的规范。在规范型的村,村民参与水平高,制度健全,组织功用强,经济和社会不时开展,村民自治与国度行政管理有效衔接。确定规范型村的主要依据是国度民政部制定的村民自治示范村规范。自1990年国度民政部发布《关于在全国乡村展开村民自治活动的通知》以后,在政府推进和村民自我发明的双重行为下,全国出现了一批规范型的村。这些村主要是各地的村民自治示范村,其数量不是太多。非规范型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6、在方式上得以实行,但在实践上没有失掉有效贯彻执行,村民自治的运作没有到达村民自治示范村的规范。依据国度有关部门的方案目的,到2000年,争取使全国15%左右的村成为村民自治示范村,即到达村民自治运作的规范性规范。这就意味着,在现阶段,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国度法律已在全国普遍实行,全国乡村都已树立了村民委员会,但是大少数村的村民自治尚未到达一定规范,处于非规范运作形状。这一类型的状况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行政化的村,这类村在方式上树立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村的管理基本上因循着传统的行政命令管理形式。在相当一局部的村,村民自治尚停留在普通

7、法律制度层面,人民公社时期遗留上去的行政化管理形式居主导位置。这类村估量占全国村庄总数的60%以上。行政化村的主要特点表如今两个关系方面:一是乡与村的关系。内行政化的村,乡和村的关系依然因循着人民公社时期的公社与大队间的命令一听从关系形式,村民委员会只是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难以发扬其应有的自治功用。二是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群众的关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群众是自治主体,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群众行使自治权的组织载体。但内行政化的村,村民委员会主要是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村民群众难以经过村委会行使自治权,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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