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ID:44607561

大小:36.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10-24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_第1页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_第2页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_第3页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_第4页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

2、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监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市和区县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整理、录入本机关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市

3、级行政机关汇集后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管理本业务系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开展数据核查。第八条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公示的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整理、录入、归集、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在内容上一致,并按照数据规范要求保证数据质量。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市场主体信用信

4、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免费查询。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要求,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由市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编制,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单位研究审定。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需求,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归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一)主体登记信息,即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二)行

5、政许可信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设立市场主体并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三)行政处罚信息,即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四)业绩情况信息,即市场主体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信息;(五)其他信息,即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共享或者公示的信息。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产生、变更后及时整理、录入、归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H,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

6、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第十六条市场主体发现报送或者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修改;市场主体

7、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修改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场主体修改信用信息的同时,应当公示修改后的信用信息以及修改时间与理由。第三章信用信息公示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市场主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依法履行职责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第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行政备案和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公示至市场主体终止时为止。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业绩情况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经市场主

8、体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市场主体选择不公示的信用信息。第二十条市场主体认为行政机关公示涉及自身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公示信用信息的市级行政机关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行政机关确认信用信息存在问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有关规定公示信用信息以及公示信用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通过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