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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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范主体)对建筑市场主体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包括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的管理工作。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信息的管理等日常工作。第四条(总体

2、原则)建筑市场信用奖惩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第五条(信用等级与招投标挂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纳入工程招投标活动资信评审内容。第六条(守信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同等法定条件下,给予以下奖励性政策支持:(一)免于当年的资质动态核查;(二)参与天津市“建设工程优秀诚信企业”评选资格;-5-(三)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优先提供行政审批受理等公共服务便利;(五)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诚信推介;(六)其他奖励性政策支持。第七条(失信惩戒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对建筑市

3、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惩戒,应当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实施,不得以失信惩戒代替行政处罚。第八条(建立“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于存在以下失信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一)在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入库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单次被处以罚款50万元以上,或者被采取行政管理措施,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的;(三)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四)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的;(五)因工程施工质量、拖欠劳务费等问题导致投诉、举报,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六)被其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联合失信惩戒的

4、;(七)在全国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第九条(重点监管措施)对列入-5-“重点监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重点监管措施:(一)公开违法违规事实;(二)约谈相关责任人,告知其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三)及时撤消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失信建筑市场主体及直接责任人所获得的诚信类荣誉称号,取消当年参加诚信类评优资格;(四)通报市、区质量安全监督和建筑市场监察部门,增加对其所有在施项目的日常检查频次;(五)注册在本市的,列入本年度资质动态核查范围;注册在外省(市)的,对其进津登记信息

5、开展核查;(六)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时,最高评价等级为B级。第十条(“重点监管名单”移出机制)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自公开发布日起一年内,如无新的违法违规或者失信情形发生,应当移出“重点监管名单”。第十一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存在以下严重失信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一)一年内被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二)单次被处以罚款300万元以上,或者被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三)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5-(五)因

6、工程施工质量、拖欠劳务费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六)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第十二条(“黑名单”监管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本办法第九条的第(一)、(二)、(三)、(四)项;(二)注册在本市的,暂停资质,并立即启动动态核查;注册在外省(市)的,立即取消其进津登记,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抄告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三)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时,最高评价等级为C级。(四)依法抄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联合失信惩戒。第十三条(“黑名单”移出机制)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自

7、公开发布日起两年内,如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出“黑名单”。第十四条(失信下调信用等级)具有以下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下调信用等级:(一)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三)存在其他应予下调信用等级的失信情形的。第十五条(公开曝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曝光台,统一实时发布以下内容:-5-(一)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二)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与的行政处罚和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第十六条(鼓励信用修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有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通过社会公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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