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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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研究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研究作者:许维中一、强制执行竞合诸形态强制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权利人基于不同的执行根据,同时或先后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的同一财产,而相互请求之间产生排斥,不能使各个执行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获得满足的一种状态。在破产程序中,市于以破产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为方法,此时无论债权人执行请求内容如何,依照其金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受偿,因而不产生多数执行权利人之间互相排斥的现象。在执行程序中,各执行权利人并非均以满足金钱请求为目的,例如,有的执行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该物

2、已被法院保全执行,此时,按比例分配则无法解决,那么在何种情形下,数个债权人之强制执行可以并存,何种情形,其强制执行互相排斥,对此予以考查分析,方有利于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科学方法。(一)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所谓终局执行是指权利主体申请的以终局裁决或其他终局处理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的执行。“终局执行之间发生竞合情形有二:一为金钱请求与特定物交付请求之竞合,另一为二执行名义均以交付同一特定物为请求内容时之执行竟合”(注:郑玉波总编、杨建华主编:《强制执行法、破产法论文选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第91页。)前者,例

3、如,某一终局判决之条款是给付货币,甲则以该请求为内容耍求人民法院扣押乙的汽车,人民法院以此终局判决为根据,扣押了乙的汽车,而执行义务人之另一执行权利人丙,则以另一终局判决为执行名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交付该汽车。后者,例如,权利人甲凭其承租人地位,以交付承租物(特定物)为执行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执行义务人的另一执行权利人丙,则凭借其买受人之地位或所有权人之地位,申请法院请求乙交付该同一特定物。(注:郑玉波总编、杨建华主编:《强制执行法、破产法论文选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第91页。)此两种情

4、形,丙的请求,因甲的请求付诸实施而受到阻止,如果置先行的扣押于不顾而满足丙的请求,则甲的请求便会落空。这种终局执行竞合现象,由于执行根据种类、执行权利人请求内容及执行根据制定的机关不同,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尤其在委托执行中,若干委托法院委托执行义务人所在地法院对执行义务人同一财产采取强制执行,因而执行竞合的现象就更为突出。(二)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此种竞合,“指对执行义务人的同…财产,其中一执行权利人(或数执行权利人)先向法院申请予以财产保全执行,使执行义务人的财产处于被临时控制的状态,以禁止

5、执行义务人处分其财产,而另一执行权利人在诉同…执行义务人的诉讼中获得胜诉判决,并请求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执行的标的系前•执行权利人已经予以保全执行的财产。”(注:常怡:《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第121页。)此时便发生保全裁定与执行终局裁决或终局处理的法律文书发生冲突而产生竞合现象。例如,执行义务人的某一财产,在诉讼开始后至判决生效前,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中请作出保全裁定,并且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而在此后,另一执行权利人与同一执行义务人在另一诉讼中获得胜诉,并根据法院生效的判

6、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保全的财产。这样,便产生了诉讼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竞合。于此情形,如果获得胜诉判决的执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即终局执行得以实现,则诉讼保全执行就意味着失去意义,若保全裁定执行效力得以维持,则终局执行便受到阻止,从而使终局执行权利人的权利落空。这种冲突就是不同性质执行发生竞合而导致的互相排斥现象。“此种情形为最典型之执行竞合现象。除非,终局执行及保全执行均以金钱请求为内容时,不发生强制执行竞合排斥现象外,其余情形,必然发生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无法并存而互相排斥Z现象。”(注:郑玉波总编

7、、杨建华主编:《强制执行法、破产法论文选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第89页。)(三)保全执行Z间的竞合保全执行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是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采取的旨在禁止一方当事人处分、变更执行标的物,以维持现状的措施。(注:孙加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第467页。)保全执行的执行依据,是经过保全裁判程序作出的法律文书。台湾、日本强制执行法,将保全执行分为假扌II押和假处分两个方面。假扣押是债权人以给付金钱或可换为

8、金钱为内容的请求,为保全将来的强制执行而禁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程序;假处分则是就债权人金钱债权以外的请求,为保全以后的强制执行而禁止债务人变更请求标的物的现状,或确定有争执的法律关系的暂时状态的程序。(注:陈宗荣:《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印行,第636页。)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的财产保全也是一种保全执行;除此Z外,还有一种非财产性的保全,例如,在侵权等案件中,法院为维持现状,便于H后的审理和执行,命当事人为一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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