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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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公证问题研究2013-5-169:45:49《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邱星美【字体:左出尘】我要评论(0)【摘要】强制执行公证由来已久,无论过去还是现代,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预防纠纷、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可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范围越大,则依靠这种法律制度实现债权的事务越广,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途径中导出的纠纷越多。然而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并不可任意扩人,必须根据可行性设置条件,防II「'欲速则不达”。强制执行公证诉权问题、既判力问题值得研究,事关其司法救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拓展了强制执行公证执行救济渠道,但是公证法与民事诉

2、讼法的这种衔接还不为人们注意,学界研究不够。强制执行公证,通常被称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或被称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公证机构公证事务的一项主要内容。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Z—执行力即来源于此。在大陆法系国家,强制执行公证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可以说此种公证是公证史的重耍渊源Z—。时下,强制执行公证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为法律事务中日益活跃,启负着重要的使命,扮演着重耍的角色。在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范围经历了由相对狭窄到比较宽泛的历程,便公证促进社会秩序的功能提升。但是,在此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有多种问题处于争议的漩涡屮亟待解决,

3、有更多的具体细节需要理论界、实务操作者及立法者“精工细作”,加Z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篇章的修改以及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的全面修改,还有强制执行公证少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协调问题值得讨论。一、强制执行公证起源考略就世界范围而言,公证法律制度因各口不同特质演变而后被划分为两种不同类型,一类是大陆法系公证制度,一类是普通法系公证制度。强制执行公证为大陆法系公证的重要特征Z-,普通法系公证中无强制执行内容。因为,大陆法系的公证人由法律专业人士担当,为国家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公证非营利行为,公证人的从业资格耍求具备国籍条件、法律资格条件、品格条件、年龄条件,他们

4、有权制作各种公证书和认证书、出具法律事实证明书,为他人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接受中请人宣誓或可代替宣誓的保证证明,此外还可以接受当事人保管财物的请求为中请人保管财物、转交财物、可以监督自由拍卖活动,办理遗产分割、夫妻财产分割等等事项。而普通法系的公证人非法律专业人士,从业资格中不要求受法学教育背景,他们仅证明文件签名等证明对彖的真实性,不负责审查证明对彖的合法性。例如美国,任何18岁以上的公民只要符合有读写能力、5年前未曾被撤销公证人资格、未曾被宣判有重罪或涉及道徳的轻罪或者品行良好、符合州法律要求国籍条件或者住所地条件,并且经本人中请,经

5、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被任命为公证人。他们仅确认某项行为,证明中请人宣誓、声明或宣誓声明某项文件为真实,证明中请人在文件上的签名为真实,证明中请人的文件为副本文件,证明人的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或者证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姓名。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不同,英美国家的公证人不审查公证对彖内容的合法性,而且除了律师公证人外,非律师公证人不得帮助他人起草、完成、选择或了解需要公证的文书或交易,若法律未规定或指示某文件的公证书措辞,非律师公证人不得决定所使用的公证书或证明的类型{1}(P.316-317)o“按公证制度最初产生于欧洲,后世各国Z制度,

6、莫不渊源于此。”而“欧洲Z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2}(P.223)但是,英文“公证”(Notary)—词最初的使用却与丨1示的法律公证之意不同。古罗马建国之初,公务员屮有专司抄录事务者,“有为议会及法院之常任职务,而以记载会议及诉讼之悄形,誉写国家之文书,办理罗马法官之文牍,及登录其裁判命令等为专司者;亦有为处理人民之私事为主要职务,而代订契约、单据及遗嘱等文件者。”“怠罗马共和末年[约当雪式罗(Cicero)之时代],有速记术之发明。时人每以特定符号,代表普通文字;此类特定符号,谓之Notireo而运用之速记者,即谓之Notariuso后Z

7、公证人一词一皆脱胎于此。”{2}(P・223)当时的Notarius与后来的公证人不同,这些人实质上为专司行政文件、司法裁判及民间契约、遗嘱、单据等记录Z人。多年以后,专司速记政府文件、法院诉讼文书、私人契约等各种私文书的人员的事务方与后世的公证职业产生关联,这种记录人时人称其为“Tabelliones",为法官诉讼事务的记录经由法院领袖法官处盖章者,取得公文书效力,为他人制作的契约等私文书,若在诉讼中使用,经过记录人或文书制作时的证人到场宣誓示取得证明力。再以后,政府制法化繁为简,凡经Tabelliones制作的私文书向官府登记并由国家保管者即

8、取得公文书之效力{2}(P.224)。西罗马帝国灭亡示,原有公证制度并未受影响,公证事务由伯爵法庭掌管,们爵公证人的公证事务有两类: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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