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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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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迫职工劳动罪论文劳动罪司法认定论文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司法认定摘要:犯罪的实质属性,法益侵害性、非难可能性与刑法谦抑性要求罪的司法认定须准确。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司法认定须首先明确其法益属性,法益作为独立于构成要件的因素,是从构成要件界定本罪的关键,就本罪而言,其法益不应包含职工的休息权,而只是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具体认定该罪一要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区分罪与非罪。其中讨论本罪共犯问题。二要从界定强迫职工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入手,区分此罪与彼罪。还须把法益贯穿其中,结合犯罪的形式属性和实质属性
2、,以准确地对本罪进行具体的司法认定。关键词:强迫职工劳动罪;人身自由权;司法认定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在社会实际中时有发生,由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以及犯罪法益侵害性和非难可能性的主客观本质规制,必须注意罪与非罪的认定。同时,其罪状与非法拘禁罪等又有诸多相似之处,所以为合理保护法益保障人权,必须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主耍从犯罪构成耍件,即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入手区分罪与非罪;从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入手区分此罪与彼罪。强迫
3、职工劳动罪的司法认定首先必须明确其法益属性,法益作为独立于构成要件的因素。是从构成要件界定本罪的关键。一、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法益界定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体即法益,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其在罪与非罪的构成性判断上并无实际意义,只能作为分论各罪的分类参考,由犯罪性质决定,犯罪必然侵犯法益,因此应在构成要件之外讨论法益问题。笔者认为本罪法益不应包含休息权,休息权虽然属于宪法性权利,但其法益受侵害后对受害人和社会的影响并不十分严重,没有刑法规制的必要。且职工对其自己的休息权具有支配的可能性,这
4、不同于以侵犯职工人身自由方式来强迫劳动,其社会危害性小,不应以犯罪论。所以,单纯的侵害了职工的休息权而没有侵害职工人身自由权利的不应以犯罪论,故而本罪法益应是职工的人身自由权。二、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笔者主张张明楷教授的犯罪构成两要件理论,即从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两方面判断构罪与否。客观构成要件是表明违法性的要件,主观构成要件是表明有责性的要件。两要件说对应于犯罪法益侵害性和非难可能性的实质属性,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阐述了犯罪的构成,具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就客观构成要件而言,有学者主张本罪
5、主体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只有合法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中的人身自由权才受刑法保护,其出发点是非法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应进行。其职工有停止该行为的义务,但其明知是违法或犯罪行为仍故意继续从事该劳动,其权利即不应受保护。该观点不具合理性,因为主张该观点必然也主张该罪的法益只是职工的休息权,与前述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法益是职工的人身自由权相悖。因而,该罪的犯罪主体所指用人单位,也应包括不具合法地位的单位,这符合刑法法益保护的目的,由犯罪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刑法保护也可以推知具有相同法益性质的人身自由权也应受到保护。
6、本罪的行为内容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该限制自由方式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无形的如暗示其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地点将受到各种侵害。但合法的强迫劳动行为,如执行刑罚的行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的劳动作严格的耍求的,不成立本罪。同时,成立本罪还要求侵害职工人身自由的行为须情节严重,主要表现为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但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批评教育即主动纠正的,则可不作犯罪论处。只有危害行为侵害法益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吋,才能以犯罪论处。其次,
7、从主观构成要件而言,本罪为故意,即明知其非法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职工人身自由权利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有学者主张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即不存在放任情形,实际上,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极有可能是一意孤行的强迫职工劳动,至于是否会侵犯职工的人身自由则持放任心理。之所以有学者会否认间接故意的存在可能性,其原因在于否认或忽视了职工人身自由权的法益,显然不合理。此外,在强迫职工劳动罪中还可能存在共犯问题,这种共犯或许并没有从事限制职工人身自由并强迫其劳动的具体行为,但可能持相同的故意并实施帮助行为
8、人实施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本罪还可能存在教唆犯的情形,表现为教唆犯教唆不具有强迫职工劳动犯意的人实施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如果被教唆者不实施所教唆之罪,则教唆者不构成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本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三、强迫职工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分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客观构成要件而言,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内容更为多样,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较为外显,而强迫职工劳动罪不能有外在的强制性拘留扣押等,其行为内容只能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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