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及其立法完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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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论坛TRIBUNEOFSTUDY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麒立法完善问题魁孟庆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摘要]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用人单位”范围应包括非法单位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强迫职工劳动罪不属于单位犯罪,其主体应为自然人,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予以完善时,应将主体“用人单位”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保持一致,罪状中增加“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并规定单位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应实行双罚制。[关键词]强迫职工劳动罪;单位犯罪;用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中图分类号JD9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608(2010)04-0

2、073-04[收積日期)2009-12-28[作者简介]孟庆华(1959-),另,山东省济南市人,河北大学政法学忧教枚、法学博士、頊士生导师,中3人民大学法学阮博士后。强迫职工劳动罪初设于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历经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该罪对惩治违犯劳动法规的犯罪行为,保护职工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与人身自由,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不可否认,强迫职工劳动罪在实际适用中有诸多争议问题需要解决。笔者主要对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岀儿项立法完善措施,以期对司法人员准确认定与处理有关强迫职工劳动案有所裨益。一、强迫职工劳

3、动罪的“用人单位”范围问题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用人单位”范围,刑法学界有诸多解释观点。但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范围有两方面问题需要明确: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包括非法单位。(一)“用人单位”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刑法学界,关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用人单位“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问题,主要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观点:(1)广义说,认为刑法具有独立性,对有关概念涵义的界定不必拘泥于其他部门法。另外,从有效保护公民的意思决定自由和身体活动自由的角度讲,宜将“用人单位”作宽泛的解释,即既包括合法单位,也包括非法单位,既包括企业,也包括机关、事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个体工

4、商户⑴。(2)狭义说,认为“用人单位”是指合法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非法单位如地下黑工厂等强迫他人劳动的,不能构成本罪⑵。笔者赞同狭义说观点,即“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理由主要在于,个体工商户显然指的是“个体”,并非是指“多人”而形成的“单位”或“组织”。在此需明确的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体经济组织虽然有密切关系,但两者涵义却不能等同。有学者认为,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此种观点实质上是将个体工商户与个体经济组织两者混为一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办理相应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属于个体经济组织范踌。(二)“用人单位”是否包括非法单位在刑法学界,关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用人单位”是否包括非法单位问题,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用人单位”既包括具有合法地位的单位,也包括不具有合法地位的单位,如地下黑工厂⑶。(2)否定说,认为不具有独立资格、没有独立核算能力的分支机构以及非法的组织,一般不能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⑷。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仅限于合法单位;如果是非法设立的单位(如非法设立的地下钱庄),或者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如为进行黑社会活动而设立的公

6、司),或者单位设立之后主要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的(如设立外贸公司之后主要从事走私活动),单位实施的行为不能视为单位行为,即使存在相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也不能被认为是单位犯罪叭笔者赞同肯定说的观点,即认为“用人单位”应包括非法单位,其主要理由是:1.从刑法法条规定的逻辑涵义上来看,“用人单位”并未限制或排除非法单位,毫无碇问,“用人单位”既包括具有合法地位的单位,也包括不具冇合法地位的单位。因此,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犯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也应该认定为强迫职工劳动罪。如若不然,刑法就放纵了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实际上

7、等于赋予这些违法者以特权,那显然是不公平的,是有害的⑹。2.《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强迫职工劳动罪中的“用人单位”之理解,对于刑法解释只具有渊源意义,《劳动法》第二条将“用人单位”限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单位,并不必然约束刑法对“用人单位”的独立评价。在惩治违犯劳动法规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刑法是《劳动法》的“补充法”,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构成要件“类型”来源于《劳动法》的规定,但刑法的补充性不等于刑法依附于其他法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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