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辨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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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辨析论文..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制定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由于立法粗疏,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致于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与抢劫罪相混淆。1999年底,发生在广东省顺德市境内的一宗载客摩托车司机以暴力手段宰客的案件,就很能隘明这个问题。司法机关在处理该案时,经历了一个从“抢劫”到“强迫交易”的艰难认识过程。该案案情如下:1999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曹、陆夫妇经讨价还价,与载客摩托车司机梁焯南、郭炳华达成口头协议..,由梁、郭二人驾车将曹、陆夫妇送

2、至目的地。在得知曹、陆夫妇是不熟悉环境的外地人时,梁、郭二人便兜弯路行驶,并于中途停车慌称已到目的地,要曹、陆夫妇支付车费。当曹、陆夫妇发现不是目的地而拒不付钱,并再次说明要去的地方时,粱便说到目的地需要130元。曹、陆二人不肯,梁便用力将曹推倒在地,并打了曹一巴掌。曹无奈,被迫给付梁人民币150元,梁将钱交给郭,郭找回20元给曹。后梁又说该130元是给郭的车赞,耍曹再给130元,曹说真的没钱了,梁便持铁管相威胁,迫使曹又掏出130元。梁、郭二人将曹、陆夫妇载至目的地后离去。同日凌晨5时许,公安人员接报后将犯罪嫌

3、疑人梁焯南当场抓获。该案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粱焯南有期徒刑6午,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审维持原判。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服务交易存在,并有被告人找回零钱给被害人的重要情节,应该溢,这是一起典型的强迫交易案,但公诉机关及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构成抢劫罪。由此看来,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强迫交易罪还没有被一些司法人员很好地掌握,相关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也正因为此,笔者认为,对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作一理论上的辨析,极有必要。一、区分是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的关键在子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有无特定交易的

4、存在将本案强迫交易认定为抢劫,主要是受1979年《刑法》的影响。根据1979年《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并当场取得财物的,定为抢劫罪。但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1997年《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至此,当场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并当场取得财物的,除可能构成抢劫罪外,还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构成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有无特定交易的存在。一般来说,有特定交易

5、存在的,构成强迫交易罪;无特定交易存在的,构成抢劫罪。特定交易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强买强卖商品,即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违心地把商品卖给自己,或者强迫他人违心地购买自己的商品;二是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即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为自己提供他人本不愿意提供的服务;三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即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给他人提供本不愿意接受的服务。至于“暴力、威胁”,主要是指以殴打、捆绑等对他人人身强制,或者以杀伤人体、毁坏财物等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促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达到非法牟利或支付低

6、价的目的。强迫交易罪设置在《刑法》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这说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想通过该罪名的设置来规范市场管理秩序,维护市场交易必须遵守的双方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打击利用强迫交易进行非法牟利、损害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强迫交易罪这一扩法目的与抢劫罪主要是保护财产所有权的立法目的有着严格的区别。强迫交易罪行为流程图为:暴力呻促成交易获取暴利斗部分非法占有。抢劫罪的行为流程图为:暴力斗直接取得财物呻全部非法占有。从该沈程图可以清楚地看出,强迫交易的“暴力、威胁”必须是发生在商品交易或

7、服务交易中。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的根本目的虽然是部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支付通过公平交易无法成交的低价,但其直接目的仍然是促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现。二、认定强迫交易罪与非罪及“特定交易存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破坏公平交易原则的强迫交易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少见。对于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纳入刑事法律调控范围。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应是指多次强迫交易,强迫交易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强迫

8、交易手段恶劣或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强迫交易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在追究强迫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时,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强迫交易罪的主体问题。强迫交易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但都必须是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或者提供者。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应是相对稳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非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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