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年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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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大学学年论文亲亲相隐及其现代化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101-4学生姓名:孙海洲学号:201052501406指导老师王桂玲(教授)2012年11月20口烟台大学法学院摘要: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道徳原则与法律制度。莫重要功能是维护家庭伦理关系。本文试图通过对其历史和现实的探究来寻找其真正的价值,并作为对占代法律制度的借鉴,讨论如何在现代立法中构建和实现其价值,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实现和谐社会。关键词:亲亲相隐、大义灭亲、现实分析、合理性、构建目录亲亲相隐的历史嫗变(-)亲亲相隐的历史脉络1(二)亲亲相隐的界定1二、亲亲相隐的现实分析2(-)“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2(

2、二)他们有义务那样做吗?3(三)我国现行立法状况4三、亲亲相隐在当今法治中构建的合理性分析4(-)亲亲相隐的普世性5(二)亲亲相隐的价值取舍一一两害相权取其轻5(三)亲亲相隐更有益于维护社会秩序5四.亲亲相隐在我国法律中的构建(-)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容隐权之规定,改容隐义务为容隐权利6(二)亲亲相隐的界限6亲亲相隐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白汉以来,直至明清,一直存在了两千多年。被定义为落后文化和封建流毒的亲亲相隐,为何在封建社会有如此的生命力?难道真的如许多学者所说,“亲亲相隐导致腐败”?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对亲亲相隐进行考察,探究其真实意义。一、亲亲相隐的历史嬉变从“亲亲相隐”

3、概念的提出,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最终被确定为一项法律原则或制度入律,到后來历代又不断对其改善,直至封建社会结束它的消亡,走过了相当漫长的历史。亲亲相隐并非i成不变,在不同的朝代,其含义、范闌等都在不断变化,然而始终是封建时代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亲亲相隐的历史脉络关于“亲亲相隐”观念的缘起,学界均认为其源自《论语》。《论语子路》第十八章记载“叶公语孔了tl:'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了证之。孔了th'吾党z直者界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提出“亲亲相隐”的观念不是无端的。对此,有学者进行较为充分的考证:中国的宗法家族制具有漫长的历史。在家族屮,各成员之间相互照顾共同

4、御敌,是天经地义的权利和义务。复仇和亲属相隐就是这种宗法伦理关系的产物。春秋时,宗法家族制度伴随着“周礼”的崩溃而口趋衰落,一些与传统的亲亲观念相对应的新兴观念产生。在这种形势下,孔子出于维护“礼治”的目的,首先提出亲属相隐的主张,即“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屮矣”*。法家对此是进行批判的,法家主张“信赏必罚”“民人不能相为隐”,否则连坐。秦统一六国一直重用法家,亲亲相隐的观念也未能在秦律屮出现。直到汉武帝时,“罢黜白家,独尊儒术”,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化的步伐。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令天下:“夫子Z亲,夫妇Z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5、其父母匿了,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自此,亲亲相隐制度诞生了。两晋南北朝时期,又有所增益。到唐代,统治者首次以正律的方式肯定了双向容隐。《唐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Z妇,夫Z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皆勿论。”(-)亲亲相隐的界定1、亲亲和隐的含义亲亲相隐,是指在古代亲属Z间可以互相隐瞒其犯罪行为而不受处罚。其中争议最大的在这个“隐”字上。一些学者把孔子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理解为包庇、’窝藏、纵容、怂恿等一系列破坏司法公正的非正义行为,并斥责其是徇私枉法及腐败。而孔了说的“父了相隐”Z“隐”是这个意思么?在古代典籍中的“隐”多与“显

6、”相对,“隐”即“不显”,即指一种不作为性质的行为或存在。如“隐忍不言”“隐约其辞”“隐恶扬善”“隐晦曲折”等。而孔子所说之“隐”与叶公所说之“证”相对,即不言不告,言语的不作为,即沉默也。它既不是积极行为的庇护,也不是积极行为的揭发、告发,而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清代文渊阁大学士李光地所著《榕树语录》中有一段评述《论语》“父了相隐”章的文字,“若父子相庇护而济其恶,则真曲矣。掀然揭之于外,又所谓矫枉而过直也。惟“隐”字最妙,盖不敢护其恶以伤里,又不忍列其过以害情,是以“直在其屮”如直说得相隐是至情,却遗了道理一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隐”字最妙。不是冋互,是不敢向人说吾至亲恶事。岂有

7、嘿嘿的理,不敢向便是亏理可知。”2、从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孔了最早提出“父为了隐,了为父隐”,仅限于父了之间。实际在唐代Z前,亲亲相隐仅限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一般不超出一个家庭之屮互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这一范I韦I。而唐律则突破了这一・规定,将其扩张至同居Z间。《唐律•名例律•同居相为隐》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摘语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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