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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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农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农民建房审批程序,严格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报批程序。第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使用的土地,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如确需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须经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协调依法置换后,方可受理建房用地申请。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屋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受理此类用地巾请。第

2、三条巾请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原则上在新农村建设规划点建房,新建房屋须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规划。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规划,相对集中和尽量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第五条农村村民每户在只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形下,为改善居住条件,确需另选址建房的,严格执行建新退I口宅基地管理原则。申请新宅基地时,必须提交与农民集体组织签订退还原宅基地的协议,并向国土资源管理所做出建新拆I口退还宅基地的书面承诺,并约定,不履行承诺或协议的责任,否则,不得受理其建房用地巾请。第六条严格执行“一

3、户一宅”规定,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严格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不得超标准审批用地。(-)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二)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三)因条件限制居住分散,需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第七条在一户一宅的情形下,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对原住房进行重建、改建,没有改变用途和超出依法批准使用范围的,其重建、改建的房屋建设手续,由乡村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后,函告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应加强跟踪监督,但不准再收取任何费用。需改变用途或超出批准使用范围的,经乡村

4、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后,由国土资源管理所按本程序的新建房屋用地审批程序逐级报批。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建房用地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已占用的宅基地已达到法定的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再申请增加建房用地的;(一.)未达到法定婚姻年龄巾请建房用地的,或虽已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但尚未结婚巾请建房用地的;(三)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内的或征地拆迁已经统一安置,再申请建房用地的;(四)农村村民转让、赠与、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或擅口将房屋改作其他用途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五)未经乡、(镇)人民政府的乡村规划建设部门同意的;(六)违法占用土地所

5、建的房屋,未依法作出处理的;(七)户口虽已迁入农村集体,但原住处的房屋未依法转让和处置的;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空挂户。第九条符合法定建房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申请程序:(-)本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应当先经乡(镇)人民政府的乡村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同意;(三)取得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四)向所在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领取并如实填写《乡村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五)村民小组长根据通过的村民会议意见,在《乡村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巾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村委会审查;(六)村委会认为符合建房各类条

6、件的,签署同意上报意见;(七)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巾请审批材料。1、建房用地申请书;2、建房用地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户籍本及家庭人口情况证明(复卬件);3、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书;4、村民会议记录(复印件);5、经村委会审查同意上报的《乡村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6、建新拆旧的协议或承诺书。第十条巾请人建房需占用的土地涉及林地、河道(流)的滩地、铁路、公路控制范I韦I等依法应先经其他部门同意的土地,还须先由申请人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在受理巾请材料5日内,对提供的材料审查完毕,并根据本程序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符

7、合法定条件但提供的材料缺项的,也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巾请人需补齐提交的其他材料。未在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视为已受理申请。第十二条巾请人材料补齐提交后,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出具申请材料收据给申请人,该巾请自次日起受理。第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勘察,地类、权属核实,以及巾请建房用地条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或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是否未批先建等的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十四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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